10條最糟糕的中國法律(圖)

美國的《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雜誌網站上,最近有一篇文章,題目是《10條最糟糕的中國法律》(The 10 Worst Chinese Laws)。

最終來說,中國是一個什麼樣的國家,不是由經濟發展決定的,而是由這些法律決定的。不去改變這些法律,這個國家就永遠是一個中世紀的國家。

1. 《刑法》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但是,由於《刑法》第105條的規定,使得政府可以合法地壓制所有的批評。許多批評政府的人,最終都被以顛覆罪起訴。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戶口制度採用居住地將公民分類,人為製造不同的社會經濟等級。除非滿足某些條件,農村戶口不得轉為城鎮戶口。如果沒有當地戶口,外來人口就很難享受居住地的醫療待遇,以及難以順利解決子女教育問題。

3.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292號令)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第九條 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四條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網際網路地址或者域名;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網際網路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禁止網站發布「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這種模糊的寫法實際上就是規定了,政府對網際網路的審查制度。據說,中國政府僱用了3萬個網路警察,負責監視2.5億網民。同時,由於ISP(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必須對網站內容負責,使得自我審查(self-censorship)廣為流行。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

這條法律規定立法機關必須服從黨的領導。實際上,這一條等於取消了立法機關的獨立性,規定它必須成為「橡皮圖章」。雖然,憲法規定中國有8個民主黨派,但是由於存在上面的法律,使得他們對政府幾乎毫無影響。

5. 《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這一條法律授予政府剝奪私有財產的權力,只要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實際操作中,政府或者開發商為了商業利益,常常濫用這一條規定,只對拆遷對象或者征地對象提供非常少的補償。許多農民因為土地被政府徵收,而淪為徹底的一無所有。

6.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426號令)

第三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了政府可以自行確定宗教團體的合法性,而第三條中「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模糊寫法,使得政府有了任意干預宗教的合法藉口。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九條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工會法》規定了全中國只有一個合法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它由政府領導。其他工會都是非法工會,並且個人不得自行組織工會。這樣的規定非常不利於保護工人的權益。在現實中,工會往往是軟弱無力的,資方則是非常強勢,工人處在弱勢地位。

8. 《國家安全法》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許多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的人士,往往都被以這一條的第一款「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第三款「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而起訴。根據John Kamm的統計,99%的被起訴者被判有罪。

9.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Chapter II, Articles 7 and 8

(這一部分我不確定原作者所指的條文,所以不翻譯,只提供原文。)

What it says: Companies are expected to maintain safety standards currently established by other companies, and businesses can’t be punished for falling behind raised standards established by goods entering the market at a later time.

What it does: Safety standards and laws fluctuate with shifts in the market. Thus, there are no objective mandates for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fter last summer’s string of product recalls, the U.S. and Chinese product safety agencies met to discuss new measures, including banning the use of lead paint in toys expor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Still, there is little hope for progress unless Chinese local authorities stop haphazardly enforc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五十三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由於2003年SARS期間出現的社會混亂,導致立法者希望規範信息的傳播。但是,這二條法律實際上剝奪了個人傳播信息的權利,將信息的傳播權全部交給政府。在現實中,它為地方政府控制媒體,提供了合法藉口。許多煤礦和工業事故的消息,都是因為「破壞社會穩定」,而被拖延公開或隱瞞,導致重大傷亡。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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