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院審理的百億版權案不僅僅是民事案件,還涉嫌屬於公訴重大的刑事犯罪行為,而且數額特別巨大驚人。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詳略),」第二十六條「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法」的規定,東北電力設計院法人及谷仁川、王仲華應當依據上述的規定使用及行使程在熔的軟體著作權。然而,他們並沒有依法,而是採用以「軟體不評審就不能使用」的謊言對程在熔進行欺詐,非法使用及行使其軟體著作權進行牟利數額高達數十億元,非法徹底剝奪了程在熔對全國電力設計院使用軟體上百億元的收益分配權。根據最高法院對詐騙罪的司法解釋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二百一十七條、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東北電力設計法人及谷仁川、王仲華涉嫌詐騙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第一、東北電力設計院涉嫌單位詐騙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從1991年起的虛構的事實欺騙我父親,開始連續的非法使用軟體牟利數以億計以計,我在《最高法院百億版權案捏造事實》一文中對此進行了詳細的描述和論述,這是十足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我父親程在熔實施的欺詐行為。東北電力設計院在一審所提供的三份評審證書,及三級法院審理答辯和抗辯理由,2000年6月12日的合同相互印證並充分證明了東北電力設計院法人對軟體著作權的使用和行使是非法的,是典型的詐騙。
第二、東北電力設計院涉嫌合同詐騙。東北電力設計院拒不承認其下屬送電處與程在熔2000年6月12日和2001年7月簽訂的兩個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而就2001年7月的合同內容的條款看就明顯違法,其合同在履行過程更加證明了是在欺詐。很顯然,東北電力設計院法人取的源代碼手段是通過送電處的合同欺詐行為實現的,而且從中收益巨大驚人,並把這一欺詐行為一直進行到法院民事審判的訴訟活動中。
第三、谷仁川、王仲華的小集團通過「東北電力設計院科技開發公司送電技術開發部」,(負責人王仲華)和「東北電力設計院科技開發中心信息技術開發部」(法人韓中新)這兩個集體公司非法轉讓軟體,非法獲利至少上億元。如果對上述兩公司財務進行審計可能數額會更大。一、二審判決和裁定書的事實認定,都證實了「東北電力設計院科技開發中心信息技術開發部」(法人韓中新) 轉讓軟體獲得收入。其轉讓是非法的,是通過對程在熔的欺詐行為實現的。因此,谷仁川、王仲華的小集團涉嫌詐騙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第四、雖然軟體的著作權被枉法裁判歸屬於東北電力設計院法人,但隨之而來的就是谷仁川、王仲華的小集團非法轉讓軟體行為必然涉嫌侵犯國有知識產權犯罪和貪污犯罪的問題。
總之,無論軟體著作權歸屬於誰,本案都涉嫌重大刑事犯罪。谷仁川、王仲華等人都非常明顯涉嫌知識產權刑事犯罪,區別在於是涉嫌詐騙還是涉嫌貪污的問題,案情及所涉及法律問題並不複雜。然而,本案至今沒有任何人受到刑事處罰,谷仁川、王仲華等人至今仍然逍遙法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和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規定審理本案的各級法院依據上述規定都有責任有義務將此案的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到公安局和檢察院,然而,客觀的現實卻恰恰相反,面對如此重大非常明顯的涉嫌重大刑事犯罪,他們採取的都是完全不作為的做法。
在一、二審法院審理時似乎備受重視,一審長春市中級法院民三庭庭長趙經家「不辭辛苦非同尋常」的臨時取代別人親自作審判長又做辦案人。二審吉林省高級法院主管民事和知識產權審判的副院長劉承祥一直在背後親自指揮。可以說一、二審法院都是手握大權人物,有足夠的條件把這一併不複雜案件的是非審理得非常清楚,不出任何差錯。更沒有理由對應當移交涉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移交而不移交,這是故意不作為。
在最高法院,負責本案的審判長於曉白在知識產權庭當了十年以上的審判長,辦案人馬秀榮被稱為專家型法官,可以說從她們的知識和經驗上足以使案件的審理不出任何差錯和遺漏,然而,恰恰相反,最高法院不惜採取捏造事實方式,把軟體著作權應依法歸屬於我父親的委託作品枉法裁定為歸屬於東北電力設計院法人的職務創作品。而對因此而產生的嫌侵犯國有知識產權犯罪和貪污犯罪採取了完全不作為的做法。
綜上所述,我認為絕不是疏漏,是故意的,特別是最高法院。這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犯罪行為。這究竟是為什麼?其背後有什麼?我想每個公眾對此心裏都是非常明白,但最終的答案還要靠法院來做出,能給出什麼樣的答案?我們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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