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歲兒童是否理解自行車的潛在危險?
美國一名法官裁定,可以對六歲女童朱麗葉·佈雷特曼提出疏忽導致他人死亡的控訴。
2009年4月,朱麗葉與另一名小童雅各布·科恩在兩人的母親陪同下,在曼哈頓區東河附近的行人道上比賽騎自行車,期間把87歲的米納女士撞倒地上。
米納女士的股骨斷裂接受手術,但三個月後死亡。
事發時,朱麗葉和雅各布還不到五歲。
米納女士遺產管理人向兩名小童提出訴訟,指他們在「操作和控制他們的自行車時疏忽」,控訴也包括兩個孩子的母親,因為她們同意比賽。
懂事?不懂事?
朱麗葉的代表律師要求法官撤銷訴訟,理由是朱麗葉當時只有四歲零九個月,太年幼不懂事,而且她在母親的監督下,因此不能夠要求她承擔責任。
但是紐約最高法院法官保羅·伍籐不同意這個辯護理由。他在裁決書上表示,法律假設四歲以下的兒童不理解 「疏忽」這個概念,「但是對四歲以上幼兒是否理解這個概念,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伍籐法官還說,朱麗葉的律師沒有提出證據證明有關兒童不懂事或不夠成熟,也沒有提出這個年齡的兒童不明白「騎自行車撞向老人是危險的」的證據。
這一裁決意味著米納女士的遺產管理人可以向朱麗葉和雅各布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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