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藏係數極高的腐敗:「權力期權化」
【看中國訊】《瞭望》新聞週刊報導,當前在中國各類腐敗中,有一種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現象日益顯現,某些人將權力逐漸向時間尋租和擴張,用權力和將來的利益做交易,預示了腐敗發展的一種新趨勢和新動向。由於沒有「即時收益」的腐敗行為,較之於傳統腐敗手段,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隱藏係數更高。
「權力期權化」成腐敗黑洞
所謂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是指他們在位時,利用權力的影響,為某些企業、個體老闆牟取非法利益,為規避風險,他們不是當即攫取利益,而是為日後退休、下海經商等謀取更大的利益作鋪墊。
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部邱霈恩教授指出,「在各種項目和工程資金使用的審批權、決策權過程中,一些領導幹部將手中的權力‘放長線釣大魚’,進行長期的權力投資。」
北京市檢察院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檢察官也說,「近年來有些領導幹部在腐敗活動中,‘現貨’交易少了,‘期貨’交易多了,不再是當即獲利,而是等多年以後,連本帶利息一併納入囊中。」
據《瞭望》新聞週刊調查,目前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主要有三類:一是「封妻蔭子」式。在任時為企業、他人謀利,離職後讓企業、他人將好處贈予自己的妻子兒女;二是「投桃報李」式。在位時為企業謀利,辭職或退休後到企業「高薪打工」;三是「人身依附」式。離職或退休前在要害部門培植、安插親信, 使自己退出權力中心後,仍能享受權力帶來的各種方便和好處。
隱蔽性極強難以界定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最大特點是不直接涉及金錢,權力「尋租」交易地點更加不確定,時間和空間有較大延伸,形式異常隱蔽。
一直關注「權力期權化」現象的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認為,對於「權力期權化」腐敗來說,因為時間跨度較大,儘管可以證明領導幹部為對方謀了好處,但很難證明拿了對方的好處,所以賄賂罪就很難成立。
「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腐敗的實施過程十分隱秘,雙方當事人基本心照不宣地形成高度的默契,容易達成‘攻守同盟’。」上海財經大學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國安博士分析說,「在領導幹部權力期權交易過程中,一般都是公開的‘照章辦事’,並非赤裸裸的現金交易。這些期權化交易,當時拿到桌面上,也看不出個所以然。」
在現實中,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操作,一般以「扶持企業、促進發展」為藉口,即使在國家利益受損,也容易用「決策失誤」加以遮掩,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和欺騙性,讓權力尋租被打擊的機率大大降低。
此外,這類「權力期權化」具有較大「時空跨度」,因而落實難、取證難,無形中提高了腐敗分子的「安全」係數。「有些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時間跨度幾年,甚至十幾年。」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魯照旺教授說,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腐敗,由於方式和時間相當靈活,為「權力資源」成功兌現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可能。
「就腐敗本身來說,有些是在異地、異鄉或異國進行交易。」魯照旺舉例道,有些境外投資者從領導幹部那裡得「利益」之後,便為其在國外銀行存款,或在國外為其購房、購物,有的幫領導幹部子女出國留學創造條件,為其辦理手續及支付費用,提供擔保、生活經費等。
法律漏洞為「權力期權化」大開方便之門
事實上,目前中國反腐手段也還侷限於「舉報、查賬、雙規」等「老三樣」,比較單一。因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缺乏有形證據,且時間跨度大,往往難以舉證。
有關法律專家還認為,法律方面的漏洞,也為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大開方便之門。《公務員法》雖有相關規定,但對已無職務的離退休人員是否能認定「職務犯罪」、在退休後所從事的工作是否能認定權力「期權化」,都很難把握,而《紀律處分條例》又沒有相關解釋性操作規定。
更需要指出的是,中國刑法中的這方面規定也極其模糊。比如中國刑法對於受賄罪的判定標準,行為人不僅要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而且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非法收受財物交換條件的故意。
「法律上能夠同時證明期權腐敗行為中兩種故意的難度很大。」北京重光律師事務所陳傑律師分析認為,「這種制度和法律上存在的不易操作之處,在客觀上也加劇了‘權力期權化’腐敗的發生。」
主因:權力監管制度存在盲區
根據以往案件分析,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權力監管制度存在灰色地帶,卻是主因。
「目前監督機制容易流於形式,下級對上級監督缺權力支撐,平級之間監督缺保障,上級對下級監督缺瞭解,而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更顯得滯後。」北京師範大學政治學與國際關係學院副教授瀋友軍說,「現行的有關監督條例,主要是針對在職領導幹部的,至於領導幹部在任時先腐敗,退休和下海後再‘ 兌現’腐敗收益的行為,則是監督的盲區。」
多位受訪專家也指出,中國目前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程度並不夠,更多信息被部門和少數人內部掌控,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沒有得到完全尊重,這也為一些腐敗的領導幹部以權謀私提供了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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