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林業局長,李某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共計13萬元。並在搜查時,從其寫字臺櫃子裡搜查出子彈138發。9月26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受賄罪、非法私藏彈藥罪兩罪並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1年。
2萬元感謝費, 局長收得的「心安理得」
現年54歲李某,被捕前任埇橋區綠化委員會副主任,2003年2月至2006年4月任埇橋區林業局局長。2004年,在李某的協調下,埇橋區林業局將 其下屬單位五里園苗圃的土地轉讓給某林木公司。2005年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又委託李某幫忙購買景觀樹。之後,李某從夾溝鎮鎮頭村為其購買3棵木瓜樹和2棵石榴樹,樹款加運費約3萬元。2005年六七月份,陳某為感謝李某在五里園苗圃土地轉讓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借付樹款之機,安排該公司副總經 理交給李某5萬元,其中3萬元為樹款,多付的2萬元為感謝費。
以後的陸續幾年,李某也在為他人「帶去方便」的同時,讓自己的腰包鼓鼓。 2004年春節前,埇橋區解集鄉宣山村周某為找李某辦理退耕還林計畫,送給李某5000元。2005年林業局為周某辦理了2000畝退耕還林計畫。為表示 感謝,當年秋天,周某又送給李某1.5萬元。
2005年底,宿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毋某租賃了林業局下屬企業富林板廠。修圍牆時,毋某找到李某,欲把圍牆外的地租下來,為防止有人鬧事,讓李某幫助 做協調工作,李某表示同意。後圍牆順利修好。為表示感謝,2006年2月的一天,毋某到李某家中送上5萬元。2005年底,埇橋區林業局下屬某單位的王某某為了個人職務升遷,送給李某3萬元。2006年3月,王某某如願以償。。
寫字臺櫃子裡搜出138發子彈
2009年6月10日,因涉嫌受賄,李某被該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次日,檢察人員在對李家進行搜查時,從其寫字臺櫃子裡搜查出子彈138發,其中五一式手槍子彈8發,六四式手槍子彈40發,小口徑運動長彈90發。李某供認,其在1991年任符離鎮分管政法工作的副鎮長時,公安機關為其配備了五一式和六四式手槍,並配置了子彈。1997年公安機關通知上交槍、彈時,李某只把手槍上交,其配置的子彈及1993年朋友贈送的運動長彈沒有上交,一直放在家中。
今年3月,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某受賄9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以非法私藏彈藥罪判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對於李某收受陳某2萬元和周某2萬元均沒有認定為受賄。一審宣判後,泗縣人民檢察院對此提出抗訴,李某則提出上訴,要求宣告其無罪。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收受陳某2萬元和周某2萬元事實清楚,應當認定為受賄,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李某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以受賄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以非法私藏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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