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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腐敗是社會不穩定的禍根(圖)

 2010-09-21 12:3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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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改革開放初期,中國政府就已經提出維穩的口號。但是,21世紀的維穩實質已經變化。上世紀80年代,不穩定因素主要還只是「改革的陣痛」,是過渡時期的必然摩擦,突出表現為意識與觀念的衝突,主要存在於青年學生與知識份子之中;但是現在,由企業改制、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官員腐敗等等社會問題累積的矛盾不斷爆發,深層次的改革卻處於停滯不前的狀態,不穩定因素已經成為一種結構性的、長期性的危機,存在於社會各階層。

各種各樣的影響社會不穩定「事件」,只是社會深層次「結構性」矛盾和問題的「顯現」。目前,統觀改革與發展全局,影響社會穩定的「結構性矛盾」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社會「貧富差距」持續拉大,社會不公正現象成為新時期、新階段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二是「權力結構」失衡現象加劇,「官本位」思潮的氾濫和人民群眾的「選舉權、參與權、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等「五權」在實踐中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使人民群眾的「政治參與」熱情受到制約,致使公共政策質量不高,官民之間信任度下降,官民矛盾擴大。這兩點是產生社會不穩定的根源。

首先,社會貧富差距拉大所反映出來的社會不公正,是通過基尼係數反映出來的,綜合各方面的數據,我國基尼係數已高達0.475,超過了國際公認的 0.4的警戒線。基尼係數不僅反映了一個社會貧富差距或財富分配不公正的程度,同時也反映了一個社會「制度失靈」和「社會不穩定性」的程度。貧富差距拉大的一個主要後果是公眾「社會不公正感」的增強,由此帶來弱勢群體普遍的心理失衡、怒氣和怨氣積聚、對社會的普遍不信任等情緒,並導致社會的不穩定性趨勢增加。

其次,權力結構失衡導致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在一些地方和部門沒有得到尊重,這又直接致使一些地方、一些部門和個人公權私用、特權腐敗、權力不作為和亂作為,甚至官商勾結、官黑勾結侵犯公眾利益或群眾利益的事時有發生,造成群眾基本權利喪失、情緒對立,對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強,最終可能釀成由偶發事件導致群體性事件,造成社會的不穩定性。歷史經驗證明,權力腐敗是社會動亂的禍根。

總之,社會穩定源於制度體系和價值體系的穩定,源於社會結構性穩定。我們要塑造一個穩定與發展的未來,就必須下決心推進社會結構性改革,改革社會的不公正現象,改革政治行政體制以約束權力,建立健全社會公共生活領域,發展社會組織,賦予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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