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檢察官因同一案兩次被捕

7年前,河南南陽檢察官丁東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當地檢察院批捕,羈押132天後釋放。丁後來恢復了公職,並獲得了1.3萬餘元國家賠償款。孰料今年5月,丁東芳再次因為當年的案子,以涉嫌相同罪名被林州警方逮捕。

9月15日,該案在林州市法院開庭審理。司法界人士稱,像丁東芳這樣,在獲得國家賠償對案件有了定性後,再次對同一事實、以同一罪名進行起訴審判的,在我國司法界還沒有聽說過,更有人稱其為共和國司法第一案。

獲釋6年後再次被捕

林州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說,被告人丁東芳原任南陽市檢察院批捕處處長,現任南陽市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因涉嫌徇私枉法罪,於2003年12月18日被南陽 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04年4月26日經南陽市檢察院決定予以釋放,2010年5月1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經安陽市檢察院批准逮捕。

公訴人指控,丁東芳2000年6月任批捕處處長時,在辦理審查批捕白玉崗等14人涉嫌強迫交易、故意傷害、妨害公務等犯罪時,總計收受白玉崗及其妻現金 2.5萬元及菸酒等財物,且白玉崗系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在承辦人吳靜(另案處理)認為應當批捕白玉崗等人的情況下,丁東芳口述了白玉崗等14人均不構 成犯罪的意見作為承辦人意見,指示承辦人吳靜採取隱瞞證據、歪曲事實的方法,作虛假匯報,導致處長辦公會對白玉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錯誤意見,並最終導 致不批捕白玉崗等14人的錯誤決定,放縱了犯罪,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丁東芳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99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

曾獲1.3萬國家賠償

丁東芳的辯護律師在林州市法院法庭上舉證,這份證據為《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中,對丁東芳的案件及其國家賠償進行了說明。

該文說,2003年8月14日,南陽市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處以丁東芳涉嫌徇私枉法罪提請逮捕,11月14日,丁被批捕,因不在案,被網上通緝。當年12月16日,丁被北京市公安局東華門派出所扣留,12月18日,丁東芳被執行逮捕。

2003年9月10日,河南省政法委、檢察院、公安廳聯合調查組結論:丁東芳徇私枉法不能認定。2004年4月26日,丁東芳被取保候審。

2004年11月25日,南陽市臥龍區檢察院審查認為,丁東芳的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建議南陽市檢察院撤銷案件。

2005年5月13日,南陽市臥龍區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2006年7月27日,南陽市檢察院對案件作出撤案處理。丁東芳被羈押了總共132天。2008年12月16日,根據丁東芳的要求,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作出對其國家賠償13108元的決定。

據丁東芳的家人說,丁東芳的問題落實後,雖然沒有再回到批捕處當處長,但很快重新回到檢察官的崗位上,後來南陽市檢察院開展競聘時,出任該院辦公室副主任職位。

此事已過去數年,今年4月底,丁東芳突然失蹤了,後來才知道他是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後,被批捕提起公訴了。

核心證人20次作證

在庭審現場,公訴方出示了案件的調查證據。這些證據跨度極長,從2000年直到今年5月。證據內容主要以書面證言材料為主,主要有核心證人吳靜承認受丁東 芳指使,對案件進行虛假匯報,最終導致會議作出不捕決定的證言,白玉崗、付建麗夫婦證明兩次在車裡、一次在辦公室送錢的證言,批捕處會議記錄及其他兩位副 處長證言,分管檢察長證言材料等,同時還有控方對這些材料取證時的錄像資料等。

據辯方律師統計,在跨度長達10年的案件中,吳靜先後19次作出證言,其中10次說當初沒有做虛假匯報,而是全面客觀地對案件進行了匯報;有9次則稱是丁 東芳指使她採取隱瞞證據、歪曲事實的方法,做虛假匯報,導致處長辦公會對白玉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錯誤意見,並最終導致不批捕白玉崗等人。此次,是吳靜 第20次出庭作證。

而另一個核心證人白玉崗雖然沒有到庭,但其證言也進行了翻供。這就是案件中說的送錢人———白玉崗。據悉,白玉崗先後8次作證,其中3次說沒有給丁東芳送錢,5次說給丁東芳送了錢。

當天的庭審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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