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寧不為人知的故事(九)(圖)

27.列寧是個准法盲公然踐踏法治

列寧原是大學法律系學生,但他大一時,便因參加學生運動受其兄是被絞死的恐怖份子的影響而被大學開除,因而並未學習紮實的基礎法學理論。後來雖然經自學考試他通過了律師資格考試,取得了執業資格,由於他僅是以律師身份作掩護,並未認真研究法學也沒有多少律師實務經驗,他任律師近三年,僅辦理過12起小偷與小額財產爭議案,且全部敗訴。因此列寧實質上是個不懂法律精神實質的准法盲。

正於列寧實質上對法律精神極度無知或故意曲解,他有關無產階級專政、革命、民主等論述純屬胡說八道。例如:1920年11月列寧在共產國際雜誌上發表「專政問題的歷史」稱:「任何人不理解革命階級為確保勝利的專政需要,均是對革命歷史的無知。」[1]他辯稱「不受限制的基於暴力的非法權力,用最簡單的話說,就是專政的準確含義。」[2]他公然聲稱「任何類型的專政,包括無產階級專政,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權力,不受法律,不受任何規則約束的,直接依賴強制的政權。」[3]他還狡辯 「專政(包括無產階級專政)即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權力,不受任何法規制約,直接基於使用暴力的絕對權力。」[4]他主張「革命人民應創設其自已的法庭和懲罰,適用暴力,創製新的革命法律。」[5] 列寧曾援引馬基雅佛利的名言:「為了實現既定的政治目標,如果必須訴諸野蠻的暴力,必須以最高效的方式,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進行,因為群眾無法長期忍受野蠻。」按列寧的說法,暴力只要以無產階級專政的名義就成為革命正義。列寧說:「民主是一種國家形式,其實質是有組織的系統使用強制。」 1922年史利亞尼科夫,一位極少數出身於無產階級的布黨領導人之一,在布黨第11次代表大會上直接質問列寧:「伏拉基米爾伊里奇昨天確認,無產階級作為一個階級,按馬克思意義論,在俄國並不存在。請允許我祝賀您,代表了一個實際上並不存在的階級管理和行使獨裁專制權力」![6]

從上述列寧有關無產階級專政與民主的說法,明顯可見,列寧不是在講法律,而是公然耍流氓。首先,無產階級專政按馬克思本意是指作為一個階級的專政,而非作為一個黨的專政,更非個人的專政(馬克思原意之「無產階級專政」本身已屬謬論,因為政府是全民的公器而決非任何一個階級或階層的獨裁權力機構,自由憲政共和的民主體制是人類歷史上最公平公正公道的政治體制);其次,人類歷史上並不存在資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因為資本主義國家皆實行法治,而法治的前提與實質乃是法律至上,立法至上,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亦即任何人或組織或權力包括總統國王政黨均必須服從法律,因此在資本主義國家並不存在列寧所指的 「不受任何法律、規則限制的絕對權力」。第三,封建君主專政也決非可以隨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即便是獨裁君主也往往自稱或自封是上帝的代言人,或天子或奉天承運,亦即仍然受上帝、天意、自然法的制約。第四,不受法律及任何規則限制基於暴力的絕對權力是標準的非法流氓暴政,若所謂無產階級專政能夠成立,則豈非非法流氓暴政萬萬歲?!無論縱觀人類歷史,還是橫察世界各國歷史,舉凡暴政無一例外是短命的,因為人民有反抗暴政的天賦權力。號稱無產階級專政的所有共產黨政權的本質乃是:共產黨政治局或黨魁個人非法專廣大人民的政。由於其根本違反上帝法及自然法,因而自始即是非法無效的政權,人民有權利推翻顛覆之!至於採用和平還是革命武力取於當權者的明理明智還是昏庸無道。

[1] PSS.Vol.41. p.369.

[2] PSS.Vol. 41. P.376. The dictatorship means unrestrained power based on force and not on law.

[3] Lenin, Polnoe, Sobranie Sochinenii 5ed(Moscow, 1958-65).Vol. 41. 383.

[4] PSS.Vol.41.p.380.

[5] PSS. Vol.41. p.383.

[6] Stephane Courtois, Nicolas Werth, Jean Louis Panne, Andrzej Pacxkowski, karel Bartosek Jean Louis Margolin, The Black Book of Communism: Crimes Terror Repression, Translated by Jonathan Murphy and Mark Krame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p.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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