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最大挪用公款案今日開庭(圖)

曾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工作人員 擔任財會部預算處處長期間 被控挪用近4億元

今天上午,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處長劉林祥在一中院受審。

他被控挪用近4億元公款給開發商開發項目和經營公司。劉林祥在法庭上說,自己原本希望通過這些所作所為,在單位體現自己的能力。

借款是想成為單位能人

10點半,身材瘦小的劉林祥被帶進法庭,在受審前,他先是被羈押,在2009年9月被取保候審,2010年又再度被羈押。至於其中原因,劉林祥說「我不知道」。

對於被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劉林祥表示基本認可。

「辦這些事,能夠體現我的能力!」對於將近4億元借出的初衷,大學學歷的劉林祥說,就是想在單位「出人頭地」。

此外,他還希望與借款的開發商保持良好關係——希望能夠藉助該開發商的海外關係和社會關係,促成自己孩子留學等一系列「能人」才可以解決的問題。

開發商提出直接借款

2001年,劉林祥結識了涉案企業的負責人,金玉(音)大廈的出資人梁某,在核實梁某的身份後,劉林祥開始了與梁某的合作,他先是將部分公款存進銀行,幫助與梁某相關的銀行完成任務。

之後,投資經營酒店和房地產的梁某提出直接借款,考慮到借款利率比存款利率更高,劉林祥表示短期將公款借給梁某。而雙方居然只約定,這些借款限定不從事違法事宜,但對借款的限額和還款時間均沒有約定。

對於如此豪放的借款,劉林祥不否認自己是想獲得開發商的社會關係辦事,從而體現自己的能力,他表示,在合作過程中,梁某通過途徑,幫助單位辦公廳的一名同事的孩子上了實驗二小。

巨額公款27次借出 無人發現

劉林祥說,2001年和2002年,他將結算中心的錢借給梁某,2002年後,劉林祥管理的公款賬戶先後出錢借給梁某,這些借款收益是銀行存款的一倍。

2001年到2004年,劉林祥劃撥近4億公款分27次借給梁某。劉林祥說,他只知道梁某將大筆款項投入到了公司經營和項目開發上。

劉林祥並沒有向領導匯報借款事宜,至於借款風險,劉林祥一想到被梁某抵押的16億,心裏就踏實下來,而借款行為領導也一直沒有察覺。

單位賬戶

管理出現紕漏

據瞭解,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是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接受國務院領導。按照供銷總社日常財務管理制度,任何一筆經預算處預算、撥付的款項,都會由財會部、供銷總社,乃至比供銷總社級別更高的部委審批,並接受財政部與供銷總社內部審計部門不定期抽查。

在國家專項農業資金的撥付流程中,劉林祥任職的供銷總社財會部預算處只負責資金的預算、決算和管理,並不具體接觸資金。無論是農業補貼款,還是下面企業收上來的款項,按照程序來看,劉林祥不應該能夠左右3.96億元資金的去向。

劉林祥說,自己如此放心大膽的借款,主要原因是單位支票的管理約束和牽制不夠,在他可以支配的幾個公款賬戶中,沒有遵守財務的規定。

按照財務規定,支票變現原則上應該有領導批准,但他直接開支票就可以出錢;而他所管理的結算中心的管理存在漏洞,沒有任何人進行監管,並且1年才結賬一次。

「上級領導沒有監管嗎?」公訴人詢問,劉林祥說,領導只檢查劉林祥部門的大賬,在2007年領導要求檢查對賬單時,劉林祥製作了幾家銀行的假對賬單應付檢查。

案情回放 挪用公款3.96億余元

據悉,由於劉林祥案是近年來北京查辦的最大一起挪用公款案,2010年3月16日海淀檢察院對此案偵查終結後,向市檢一分院報送審查起訴。

市檢一分院審查查明:劉林祥於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間,利用擔任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處長,負責管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 部預算處、財務處、結算中心工作的職務便利,以結算中心的名義,與北京豐銀企業集團簽訂借款協議書,採取不記賬及偽造銀行對賬單、資金報表的手段,先後將 其管理的公款共計人民幣3.96億余元借給北京豐銀企業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用於上述公司經營。

至2007年8月,上述款項予以全部退還。

檢方認為,劉林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巨大,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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