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犯了中國特色罪(圖)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至11月,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兌換港幣8.22億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實際控制的85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余元。至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9億余元。此外,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給該兩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款物折合人民幣456萬餘元。

上面是法院公報,都是一些具有中國特色罪名。「非法兌換港幣」拿到越南去都會笑掉大牙。黃光裕用85個股票賬戶增持公司股票有什麼錯呢?又不是互相對倒虛增交易操縱股價,撈一筆然後跑路。相懷珠不是在收錢之後才終止調查國美,是先終止調查,黃給錢在後。黃相兩人完全可以在不打不相識之後結下的深厚革命友誼嘛,既然4 800萬可以「買」一幅某夫人的習作,身為富豪的黃光裕為什麼456萬不可以作為友情饋贈?

如果我蒙冤,我一定會盡我所能酬謝替我洗冤的恩人。相反,誰見過綁匪答應先放人後收錢的嗎?

再看香港證監會所指黃光裕的「欺詐」行為: 2008年1月28日,黃光裕及其全權擁有的Shine Group Limited向黃的「家庭成員」分別轉讓90萬股和1.86億股國美電器股份,佔當時公司總股本的5.66%。此次轉讓股份,每股作價12.79港元,交易金額達23.90億港元。在此前後,國美電器於1月23日至2月5日期間十次發布股份回購公告,共回購股份1.298億股,動用資金22.37億港元。

在公開市場上回購股份,減少流通股數量,提高每股淨資產,是上市公司回饋股東的方式之一,功能與分紅類似,是與配股圈錢相反的動作。假如黃光裕受益,則全體股東都受益,假如上市公司受害,作為大股東的黃光裕也受害。其實既沒有受益也沒有受害,只是上市公司的錢分給了股東而已,左口袋到右口袋。即使沒有賣出股份,也因為每股淨資產上升而獲利,理論上會在股價上反映出來,但是實際股價畢竟會受到大勢波動和個股大宗交易影響。

要我來理解,大股東黃光裕在公開市場上大筆減持國美股份,沒什麼不可以,只是會短期衝擊股價,所以國美電器用回購股份的方式避免股價短期受衝擊,這恰恰讓市場免於恐慌,以保護股東利益,而不是相反。

我不知道香港法律具體規定,反正在A股市場比這惡劣的欺詐行為不勝枚舉,也許黃光裕和我們一樣,習慣了大騙大詐的社會,將這種小伎倆的法律風險不當一回事吧。

瞭解越多越理解黃光裕為什麼那麼多草根粉絲。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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