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穿法袍上訪是否違法?

湖北孝感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馮繽的妻子在孝感中級法院做後勤工作10年卻被辭退,身為法官的馮繽為幫妻子維權,穿著法袍、手舉「冤」字多次上訪。近日,湖北孝 感市中級法院發文,免除其職務,理由是法官不能穿法官服上訪。馮繽穿法官服上訪是否違法?為什麼法官也相信事情「鬧大才能維權」?

記者:「林中斌律師首先我要問兩個問題。第一,馮繽穿法官的衣服上訪是不是違反了法律?第二,孝感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就是馮繽要起訴或申訴的這個對象,那他又來免去馮繽的職務,這是不是在法律上說不通呢?」

林中斌律師:「第一,他是一個孝感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我注意到這樣一個文件,他是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助理審判員。就是中國的法官分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兩 種。他是一個中國法律地位上的具有法官資格的正規的一個法官,這是沒問題。對於這一事件反映出來的問題,就是法官穿法官制服到外面去上訪,沒有任何問題。 上訪是一個公民的權利,對法官來說也毫不例外,他也應該有資格享受公民的基本權利。至於說我們國家為什麼出現法官上訪這種特殊的現象,根本原因是制度下的 一個產物。在這個案件裡我所強調的所要表明的一點不僅僅是法官穿法官服上訪沒有問題,不違反任何法律。甚至說我們國家的國家主席也有上訪的權利,比如說我 們的劉少奇國家主席,他受到那麼大的冤屈,他也應該有上訪的權利。今天的中國,包括國家主席在內、法官在內,我覺得他們都平等地、同樣地享有上訪的權利。 所以孝感中級法院對這件事的處理我覺得是非常的錯誤、非常的讓人們不可接受。談到這個案件裡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孝感中級法院作為法官上訪這一事件的利益 相對方,它是否有權力做出這樣一種對上訪、對他這樣一個行為相對(方)進行處理的問題,這是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就是利益迴避原則。毫無疑問,孝感法院對 這個事情是它失去了獨立性和客觀性,它不能對這個事情上做裁決和處理。另外一方面就是即便它對這事情有獨立性裁決的權力,從中國目前法律來說,這法官因為 穿法官袍上訪就進行這種除名處理,那是毫無法律根據的。因為法官除非是因為自己的因履行審判職務發生了職務過錯,才能夠對他的職務進行任免。這是由法律和 法官法做出明確規定的。他上訪沒有因為跟他自己的審判活動和審判職務沒有任何關係,所以說他履行的是公民權利,不應該影響到他法官職務的存廢。」

記者:「唐荊陵律師,以前在談到中國司法不公正的現象時,你提到中國的法官可以採取非暴力不合作的做法,你覺得法官怎麼樣來採取這些方法呢? 」

唐荊陵律師;「比如說他可以拒絕去辦這些案件,就是說被當局操縱的案件他可以拒絕辦理。如果說他自己有足夠的勇氣去承受的話,他甚至可以把相關的內幕給揭露 出去,或者他直接拒絕參與。再一個就是比較高一些的反抗方法,他可以直接退出法官系統,比如像近期發生的很多像譚作人的案件、北京的趙連海的案件。那些相 關的法官完全可以通過非暴力不合作,通過拒絕審理這樣的案件,或者如果他參與了這個案件的審理了,他把相關的那些黑幕可以披露出來。這些都可以遏制權力對 司法的干涉,我認為能夠起到很好的作用。當然起先這麼做的法官他自己個人可能會付出比較大的代價。但我相信如果我們當中有一些勇敢的司法官員這麼來做的 話,他們對於確立司法的公信力,確立司法權的獨立性那是具有奠基性的作用的。」

記者:「林中斌律師就湖北孝感的法院馮斌被免職一事,《廣州日報》發表一篇文章說,法官為何也相信鬧大才能維權。他提出中國有很多事情特別是老百姓要維權,要把事情鬧大了弄些群體事件才能真正的維權、引起重視,您是怎麼看這個問題的?」

林中斌律師:「目前從一個正當的社會制度來說他是有一個理性的在一定的調節制度而最後是社會調節的力量,最後有一個司法裁決的力量。 正常的法治社會或者正常的社會它應該有這樣一種力量。但中國來說它目前是一種社會調節裁決、行政裁決,或者司法裁判的話,已經失去了公正性,失去了它基本 的社會功能。目前中國現行體制下,解決社會矛盾,解決公民權益問題比較有效的一個方式,就是上訪和群體性事件。這是一種必然現象,也是體制帶來的必然表 現,所以說是一個社會不正常的生態的體現,也是國家發展到今天的一個悲哀。但是《廣州日報》非常客觀,非常真實的指出了這樣一個問題,這也是目前中國社會 的一個現實狀況。也就是說群體性事件,公民強烈的上訪行為,成為解決矛盾、維護自己權益的主要的途徑,甚至成為了唯一的途徑,所以這也確實是伴隨著的一種 惡性循環。因為這種群體性事件和強烈性的上訪的公民權益在爭取抗爭的過程本身也是社會危機和社會不公的表現。同時這種抑制一種危機、一種困難求得解決另外 一種危機、另外一種困難或者另外一種利益的對抗,所以說這是一種死循環。」

記者: 「唐荊陵律師,中國司法部門還是人治大於法治,可法治改革已經這麼多年了,為什麼還是不能改變人治大於法治的局面呢?」

唐荊陵律師;「因為中國基本的狀況是權大於法,而且法院作為司法最有代表性的和一個最終的裁決機構,如果說它的地位在整個國家的政治結構當中沒有合適的地 位,它只能成為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的附庸或者是一個副產品的話,那麼就必然會變成今天這種人治大於法治、權力大過法律這種司法公信力不斷喪失的情況,一定 會產生這樣的結果的。司法機構今天因為社會腐敗的程度不斷加深,腐敗從上層司法機構向下層蔓延,蔓延到每一個甚至很下層的官員或者司法官員之後,公信力是 一輪比一輪更快的下降,讓民眾對它的信心失去,它就會越加腐敗。越加腐敗,民眾越對它失去信心,這就是中國今天司法的困局。」

以上是北京的林中斌律師和在廣州的唐荊陵律師討論中國的司法公正問題。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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