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原政協主席陳紹基一審被判死緩(圖)


陳紹基資料圖片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3日對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紹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陳紹基利用擔任廣東省公安廳廳長、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廣東省政法委書記、廣東省委副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子陳子翊、情婦李泳(均另案處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959.5萬餘元。

被告人陳紹基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紹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於陳紹基因涉嫌受賄被審查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附:陳紹基簡歷

男,漢族,1945年9月生,廣東中山人,1978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7年9月參加工作,中山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大學學歷,副總警監。

1963-1967年中山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67-1968年留校待分配

1968-1970年臺山縣烽火角0507部隊戰士

1970-1982年省革委會保衛組、省公安廳辦公室辦事員

1982-1983年省公安廳辦公室副科長

1983-1985年省公安廳研究室副主任、主任

1985-1986年佛山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挂職)

1986-1990年省公安廳副廳長、省政法領導小組副秘書長

1990-1991年省委政法委專職副書記兼秘書長(正廳級)

1991-1993年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1993-1998年廣東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其間:1996.04-1996.07在中央黨校進修一班學習)

1998-2000年廣東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2000-2002年廣東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02-2004年廣東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廣東行政學院)校(院)長

2004-廣東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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