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事件中,廣州女警一槍擊倒罪犯後,並沒第一時間去救人質,轉開角度,這時他明顯有了一個收胳膊,槍口向上的動作,這時,人質已經擺脫罪犯,自行起身,準備跑開了,女警突然又衝上去開了第二槍、接著又打了第三槍和第四槍,由於畫面看不到第二槍時罪犯的狀態,可能是罪犯有起身的動作,在這種情況下,第二槍可能是必要的,可是第三槍和第四槍明顯已經沒有必要了,當時人質已無危險,多名警察也已經衝到現場,身中二槍的罪犯已經沒有傷人的可能了,補槍已經多餘了。
從事後的報導說,該女警當差27年,這是第一次開槍,難免有些緊張,可能是開了第一槍後,看到並沒完全制服罪犯,所以怕第二槍仍然無法有效制服罪犯,所以連續開槍,徹底打死罪犯。
從這事件可以看到,警方的訓練之低劣,完全沒有應對這樣事件的標準作業程序。
身著制服與罪犯談判,增加罪犯的緊張情緒,整個過程中,一直有穿制服的,在罪犯附近活動,造成罪犯持續緊張,情緒逐漸失控;
制服罪犯時,女警衝過去開槍,由於動作的不穩定,誤傷人質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在第一槍打倒罪犯後,並沒有用槍一直指向罪犯,而是收槍,再出槍,造成後面局面的失控。
女警在射擊時,全用單手持槍,第一槍還能說是為了動作快,後面三槍,也用單手,就明顯說明沒有這種訓練和要求了。
最可悲的是,明明有「加料」的可樂,罪犯也準備喝,事件可能平穩解決的情況下,女警突然拔槍開槍,造成罪犯的死亡,這就要問,在這種情況下,警察有沒有權利殺人呢,即使他是一名罪犯。
綜上所述,女警開四槍是因為警方沒有這方面的訓練,加上他的緊張情緒,當然還有不把罪犯當人的心理因素造成的。
不過,有叫喊著核平臺灣的人民,多幾個訓練不足,緊張而又冷血的警察又有什麼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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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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