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各界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強烈呼籲下,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於6月9日推出了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一系列舉措。在此之前,中國國務院剛剛轉發了國家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其中,涉及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表述頗為審慎——「研究實施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將前後情形聯繫起來可以看出,圍繞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調節,至少在眼下,中國政府部門擺出的是立足於在既有稅制框架內解決問題的姿態。
經過了長達30多年的市場化進程,人們已經看到,面對呈日益拉大趨勢的收入分配差距,中國政府掌握的調節手段仍十分有限:
在初次分配層面,中國政府既不能直接給非國有制企業職工漲工資,也不宜過多干預國有企業的職工工資,至多是規定最低工資水平和規範市場分配秩序。
在再分配層面,政府需要「劫富濟貧」——調節個人收入差距。但在市場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即便做全方位、多視角的搜索,政府所能採取的調節手段只有稅收。在由18種稅所構成的中國現行稅制體系框架中,細數起來,能夠具有調節功能、充當調節手段的,也就是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稅種,如佔比居第一位的增值稅等各種流轉稅(間接稅),起碼在稅理上它們被歸結為累退稅(編注:指納稅人的負擔率隨課稅對象數額的增加而遞減的稅)。或如佔比居第二位的企業所得稅,畢竟也是以企業而非居民個人作為納稅人的。而且,它最終也要附加於價格之中轉嫁出去。
誠然,中國也可以通過開徵新稅如以物業稅或房產稅為代表的財產稅,來實施更具基礎性的調節。但在眼下,這還只能是一種目標。在收入分配矛盾已經異常尖銳、年內必須拿出切實可行方案的今天,我們畢竟不能「畫餅充飢」。
所以,當前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必須在個人所得稅上率先出招。緩解收入分配矛盾,還要立足於在個人所得稅上尋求突破口。
對於個人所得稅,中國政府歷來有兩個工作思路:調整稅制和加強征管。前者要動現行稅制結構,通過個人所得稅稅制結構的調整,來強化其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後者則立足於在現行稅制體系的基礎上,通過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和堵漏增收的行動,來提升其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兩種選擇都有必要,但問題的複雜之處在於,兩種操作並非處於同一層面。相對而言,稅制結構的調整是基礎性的,加強征管則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行動。若打比方,稅制結構的調整就如同毛坯房的構建,加強征管則系毛坯房的裝修。毛坯房的結構不好,即便花了再大的代價去搞裝修,最終獲取的結果,也肯定是有無法彌補的缺陷。
時至今日,要解決或緩解中國收入分配矛盾,個稅改革已經不容我們再拖,且無多少躲閃的餘地。因此,在抓緊出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大勢下,從根本上調整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結構,著力於強化建立在現行分類所得稅制基礎上的稅收監管、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力度無疑是必要的。但與此同時,加強征管的舉措,應當也必須同未來的作為改革目標的個人所得稅綜合制相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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