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管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剛因受賄300餘萬元,已被市二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因涉及郭京毅案落馬
2008年底,許滿剛因涉及郭京毅案,被紀檢部門帶走並接受調查,此後被對外宣稱「休假」,再也沒有回到工作崗位。
司法材料顯示,去年3月27日,許滿剛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去年11月11日,案件移送至市檢二分院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複雜,曾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去年12月16日,許滿剛被公訴至市二中院。
三次受賄達300餘萬
檢方指控,2005年至2008年間,許滿剛夥同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郭京毅,在外管局管理檢查司對一家大型民營燃氣企業違規使用外匯問題進行檢查一事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歐米茄手錶一塊,價值人民幣2.8萬餘元;港幣310萬元,折合人民幣287.8萬餘元,共計290.7 萬餘元。
2007年至2008年間,許滿剛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廣東分局對廣東元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規使用外匯進行查處一事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分兩次給予的港幣10萬元,折合人民幣9.1萬餘元。
2007年至2008年,許滿剛在北京北科麥思科公司補辦外匯手續一事上,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商通購物卡」5張,共計5萬元。
揭露他人受賄獲輕判
檢方認為,許滿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許滿剛在被「雙規」期間向組織交代了其他人員涉嫌受賄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
記者瞭解到,許滿剛受審時對指控全部認可,法庭因此適用了簡易程序審理。
經過審理,市二中院認定許滿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他主動認罪及有立功表現,一審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宣判後,許滿剛未提出上訴。
寫悔過書稱交友不慎
案卷材料顯示,郭京毅早在1999年就認識了那家大型民營燃氣企業總裁楊某。2004年,國家外管局發現該企業的外匯往來異常後,許滿剛帶隊前去檢查,指出該企業在外匯方面有嚴重問題,該企業及其部分子公司涉嫌逃匯、非法套匯、非法使用外匯等違規行為,可能有人要負刑事責任。
楊某得知後,讓郭京毅做許滿剛的工作,希望許滿剛在外匯檢查中能夠控制消息,不讓香港聯交所知道,避免給公司在香港的股市造成影響,並讓郭京毅從中斡旋,邀請許滿剛去打高爾夫。
起初,許滿剛多次拒絕,後來終於經不住郭京毅勸說,同意去打球。而後,許滿剛又接受宴請,並為楊某出主意,拖延外管局對該企業的處罰,並收受賄賂。沒多久,外管局作出處罰決定,對該企業罰款500餘萬元。楊某對此結果很滿意,又給許滿剛一張內存310萬港幣的銀行卡和密碼單。
2008年8月,郭京毅被「雙規」後,許滿剛很忐忑,趕緊將巨額銀行卡還給楊某。他沒想到,郭京毅很快將其檢舉揭發,不久,紀檢人員將其帶走調查。羈押期間,許滿剛寫下至少幾萬字的悔過材料,痛陳自己「交友不慎」,在法庭上他也幾次強調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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