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意義提示重於行動

近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其中提出要「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這一內容立刻被部分媒體解讀為國務院同意開徵房產稅甚至物業稅,滬深股市甚至因此暴跌超過2%。實際上,這一條意見的真正內涵是什麼,我們需要全面的分析才能避免誤讀。

文件中對於房產稅改革的要求是「逐步推進」。其中的第一層含義是,我國已經存在房產稅,如果沒有房產稅就不存在改革的問題,而是要考慮能否開徵房產稅了。實際上,由於我國目前的房產稅徵收範圍比較窄,公眾對於這個稅種的內容認知度不高,甚至很多人不知道存在房產稅,這一表述可以讓大家更關注房產稅的內容,有利於推進房產稅的改革。

其次,這表明我國政府目前沒有考慮在房產稅之外增加新稅種。一段時間以來,各自關於房地產稅收的傳言甚囂塵上,物業稅、房產利得稅、房產保有稅等等不一而足。但是,從文件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政府近期沒有增加新房地產稅種的考慮。

最後,這一措辭相對於文件中其他的內容,明顯要謹慎得多。例如,對於資源稅、股權投資基金等,文件中有「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出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等表述,相比較之下,「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的要求是十分慎重的,主要是因為改革方案出臺時間的迫切性和時機的成熟度都不夠。因此,政府對於房地產方面的稅收改革持謹慎態度,並沒有規定明確的時間表,也沒有提出增加新的稅種,這種謹慎態度可以表明,政府對於房地產稅收改革的複雜性有十分充分的估計。房產稅改革並不像部分輿論所希望的那樣,可以立竿見影的用來打壓房價,而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

目前輿論的焦點集中對住宅徵收房產稅,而這也是改革的最難點。我國目前規定對於自住的住宅免征房產稅,一旦要對住宅開徵,那麼有以下方面的問題必須考慮:

首先,必須考慮房產稅的徵稅基礎問題。也就是說房產稅是按照面積徵收還是按照價值徵收,如果按照價值徵收,那麼必須全面對所有的房產進行價值評估,這將是一個費時費力的浩大工程,可能剛剛全面評估完成房價又發生變化了。而如果按照面積徵收,那麼對於因為買不起房住在遠離城區的居民來說顯然不公平,因為遠郊的三居室可能比城區的一居室便宜的多。

其次,還需要考慮房產稅的徵收單位問題,也就是說房產稅是按照家庭為單位徵收還是按照人均來徵收,這可能會對於結婚生育等行為產生影響。而且由於我國的戶籍制度,非本地戶籍的居民和家庭成員如何計算,農村居民購商品房如何計稅,都是非常難以決策的問題。

第三,必須全面統一房產性質。我國目前的房產性質非常複雜,有公租房、公私共有產權房、集體土地農村產權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普通商品房、商業立項的住宅等等。如此複雜的房產性質,都是由於我國土地政策和住房改革過程形成的歷史問題,而產權性質混亂的問題如果不解決,對住宅徵收房產稅只能是一紙空文。

綜上所述,可以說房產稅改革能否進行,並不取決於稅收制度本身,而是取決於與房地產有關的各種配套體制改革,包括戶籍制度、土地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等。也只有在一個良好的配套環境下,房地產市場才能真正按照統一的市場化機制運轉,房產稅的改革才有可能取得成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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