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否認單位行賄等罪

《法制日報》訊,黃光裕已決定提出上訴,並於27日下午遞交了上訴狀。

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黃光裕因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三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

5月28日是本案上訴期的最後一天。據《法制日報》記者瞭解,一審判決後,律師與黃光裕本人及其家屬進行過反覆磋商。黃本人與其家屬也曾就是否上訴產生過分歧,但最終決定在今天提起上訴。

據《法制日報》記者瞭解,黃光裕的上訴理由大致有4點:首先,在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兩項罪名的定性上,黃存在異議;其次,在行賄罪中,關於一審法院認定的鵬潤公司的行賄,黃不予認可;第三點,在量刑上,對於內幕交易罪,黃堅持無罪,即使有罪,黃也表示量刑過重;最後,在罰金方面,黃同樣認為判決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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