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疫苗:監管鏈條下的「漏網之魚」(圖)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直接監管「問題疫苗」中檢所
內部人員暴露出的簡略版的「疫苗出生記」,可以一窺政府主管部門對疫苗生產監管的乏力與無奈。中檢所也有一些官員因涉「問題疫苗」案而遭到紀檢部門的調查。
從發現疫苗存在質量問題,至今已有4個月時間,國家藥監局仍未對外公布「問題疫苗」的產生原因及對相關企業的處理結果。而且,在國內僅有的10家人用狂犬疫苗生產企業中,先後有3家企業(大連金港安迪、江蘇延申、河北福爾)被查出疫苗存在質量問題。如此高比率的事件,讓國人擔心不已。
那麼,一支合格的人用狂犬疫苗是怎麼一步步從原料變成成品、進而流通到市場、注入到我們的身體之中的呢?記者近日採訪了部分業內人士及藥監部門的官員,他們描畫出了一條簡略版的「疫苗出生記」,從中可以一窺我國政府主管部門對疫苗生產的監管的乏力與無奈。
原材料成本也許被操縱
據瞭解,我國疫苗共分為兩類,一種是「第一類疫苗」,又稱為「計畫免疫疫苗」;另一種是「第二類疫苗」,即「有價疫苗」。前者被劃為國家免疫規劃,屬於國家強制接種的疫苗,由中央及地方財政採購、分發。而通常的流感疫苗和人用狂犬病疫苗則屬於後者,由各地的疾控中心、醫院等從疫苗生產企業購買,並對那些自願注射疫苗者收取費用。
江蘇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以生產「有價疫苗」為主營業務的「高科技公司」。據記者從該公司發布的一份正式書面材料中獲悉,在2007年,流感疫苗和人用狂犬病疫苗約佔據該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90%以上。
由於疫苗屬於生物製品,我國對疫苗的生產實行嚴格的監管,包括疫苗行業准入、產品許可、上市銷售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如果不是近日曝出的3家疫苗企業在人用狂犬病疫苗上接連陷入「質量醜聞」,也許沒人去懷疑我國對疫苗的監管能力和效果。
實際上,疫苗生產企業內部也往往把疫苗的質量問題看得比較重,公司一般均會設立質檢部。這個部門主要是對疫苗的生產條件、生產過程進行檢測,並對生產記錄、最終成品的檢驗結果進行審核。
而在生產環節上,據不完全測算,一支疫苗從原料(細胞)到成品,至少要經過細胞轉瓶培養、加毒、收液、滅火、純化、半成品配置、半成品鑑定等10多個工藝流程。
而在整個疫苗的生產成本中,原材料佔據各種成本構成的「半壁江山」,約佔總成本的41.49%,而直接人工、製造費用、燃料及動力等加在一起才略比原材料的成本稍高。這也意味著,在國內10家企業的同質競爭中,如果能將原材料成本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將可增強產品的競爭力——但這一點,也許會被個人或企業有意或無意地操縱,出於節約成本的目的。
9項檢測擋不住送檢樣品被「動手腳」
當一支疫苗產品生產成「成品」後,疫苗企業在對疫苗放行前,還會對該產品審核。當公司對成品審核合格後,此時的疫苗才算得上真正的「疫苗」。它如同月份足額的胎兒一樣,即將墜地、出生。
但與自然界的胎兒出生不同,疫苗要想投放市場,還必須向主管部門(國家藥監局)申領「准生證」——國家「批簽發」合格證。只有取得批簽發合格證後,疫苗方可放行上市銷售。而國家藥監局授權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簡稱「中檢所」)承擔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簽發工作,負責審核、項目檢驗及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簽發。這也就意味著,狂犬疫苗的最終檢測和簽發權屬於中檢所。
一般而言,企業內部對「成品」疫苗以及中檢所對送檢的疫苗進行的檢測項目,都在9項以上,包括:鑒別試驗、外觀、ph、硫柳汞含量、效價測定等。據瞭解,此次被國家藥監部門查處的多家企業的「問題疫苗」則集中體現在疫苗的「效價測定低於國家標準」。
按照學理的說法,「效價」是指,產品所達到其目的作用的預期效能,它是根據該產品的某些特徵,通過適宜的定量實驗方法測定的。通俗地說,就是通過測量送檢的疫苗,看其中某些物質構成是否符合標準。若效價較低,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該疫苗的有效含量或者濃度低於正常標準」。
據瞭解,我國對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效價測定要求每劑不得低於2.5個單位。據此可推斷,這次被捲入「問題疫苗」中3家企業的疫苗的「濃度」較低,有可能在注射後起不到預期的防疫效果(這不同於此前港媒報導的添加了某種類似牛奶中添加的三聚氰胺的物質)。
「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若測出企業送檢的疫苗的效價低於標準,那麼國家藥監局不會批准該批疫苗上市。」一位業內人士稱。但是,企業要想矇蔽國家藥監局及中檢所,也有辦法,那就是在送檢的疫苗樣品上「動手腳」,如送檢的疫苗是合格的,但它並不是真正投放到市場上的那一批次。
這也意味著,基本上可以推斷,上述3家「問題疫苗」的生產企業的「罪過」之處就在於,他們很可能在送檢疫苗樣品時「動了手腳」。當然,還有另一種可能,那問題則要出在檢測機構及監管機構上。
那麼,企業為何會降低效價呢?除了節省成本之外,還有趕工之嫌疑。據瞭解,我國目前的狂犬病疫苗供不應求。據江蘇延申公司在2007年的一次《公開招股說明書》上的描述,目前我國狂犬病疫苗「嚴重供不應求」。特別是在2006年前後,我國對疫苗實行過強制的技術升級,導致當時狂犬病疫苗的產能下降。該材料還稱,預計2010年∼2012年,我國狂犬病疫苗需求將達到2000萬∼2200萬人份,這時供需基本平衡。據瞭解,目前國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批發售價均在100元/份以上,而進口的疫苗甚至高達400元/份,但實際上,消費者支付的疫苗費用則遠遠高於上述批發價,疫苗企業的利潤由此可見一斑。
已有官員被查或涉
「問題疫苗」中檢所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直屬的事業單位,是國家檢驗藥品及生物製品(疫苗即屬生物製品)質量的法定機構和最高技術仲裁機構。它也是我國唯一能對疫苗進行檢測和評價的機構。疫苗在上市流通前,生產企業需將疫苗樣品送檢於此,獲得中檢所簽發的合格證書後,方可出廠銷售。
據悉,在鄭筱萸擔任國家藥監局局長期間,將審批、檢測等幾乎所有的職能部門的權力高度集中,權力涵蓋了疫苗自研發、生產到流通的監管全過程。正是因為中檢所高度集權,很多企業直接去「公關」,而內地疫苗生產企業較多,「中檢所根本忙不過來」,出現很多漏洞。
據披露,常州延申公司最初的狂犬病疫苗的生產技術是1998年購買於北京一家公司,而其狂犬病疫苗所用的病毒毒株則購買於中檢所。
另據瞭解,為了加強對疫苗生產企業的監管,地方藥監局都會往企業派駐一兩名「駐廠監管員」,在外界看來,這個舉措會發生效果。因為這些監督員長期駐廠,權力看起來又很大,可以對生產過程進行檢查,可以查批簽發記錄,可以看企業的GMP執行情況、人員培訓的情況等。
然而,我國西南一地級市藥監局官員對記者坦言,這項制度基本是「擺設」。除了增加了藥品企業與監管人員的利益勾兌機會外,實際監管效果甚微。他解釋說,「藥品生產是技術含量很高的活,不懂行的人就是盯著企業的技術人員和操作員看,也看不出什麼門道和問題」。所以,行內有種說法是「藥品的生產不是監管出來的,而是生產出來的」。
據一位業內人士介紹,國家藥監局曾出臺過《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疫苗類製品,每批製品出廠上市或者進口時,須進行強制性檢驗、審核。檢驗不合格或審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進口。這個法規給國家藥監局賦予了一項極大的權利,同時,也為其增加了一項沉甸甸的責任。他擔心,一旦有不合格的疫苗產品「混」過了強制檢驗、審核,而流入市場並被發現質量問題時,藥監部門有勇氣「自我糾錯」嗎?
也許,從這個意義上,不難理解,在外界視為並不太難的對「問題疫苗」的調查,為何拖了4個月之久仍未公布結果。
事實上,就在公眾等待國家藥監局如何「處置」這幾家出了問題的疫苗生產商時,一些更隱秘的消息也在坊間及業內流傳:國家藥監局及其下屬單位——中檢所也有一些官員因涉「問題疫苗」案而遭到紀檢部門的調查。
據消息人士披露,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調研員(處級幹部)衛良,因涉嫌受賄被批捕。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的職責是組織擬訂生物製品(如疫苗)國家標準及研究指導原則;承擔生物製品的註冊工作;承擔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衛良的被查處,很可能跟「問題疫苗」有關。2009年7月8日,衛良曾對江蘇延申的甲流疫苗生產情況進行過視察。這也是近幾年公開資料中,衛良唯一一次和製藥企業產生聯繫。僅僅半年不到,江蘇延申就因被查出疫苗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停產整頓。
據悉,與衛良一起被「雙規」的有多名藥監局官員及中檢所人員。另一起值得關注的人事變動則是:2009年11月25日,國家藥監局下發通知,決定解聘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常務副所長金少鴻的職務,他的另一職務「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評價中心主任」也同時被解聘。這則簡短的人事任免非同尋常:從時間上看,與2009年12月3日相隔不遠——這一天是江蘇延申、河北福爾被正式公告存在疫苗質量問題的日子;與其他藥監局官員被免職不同,金少鴻被解聘職務的文件中沒有出現「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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