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何在?公理何在?
——一個老法律工作者的讀後感
人身自由何在?人的生命保障何在?
看了昆明《生活新報》報導昭通昭陽區教育局女科長魏靜玲莫名死在區檢察院的消息,感慨良多,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在黨和國家多次強調依法治國,保障公民權利的時候,發生了這樣的事情,能不令人憤慨?
下面質疑幾點:
1. 魏靜玲是出差在途中被檢察院幹部僅是以一本工作證帶走的。
誰都知道,抓人要有逮捕證、拘留證,傳喚要有傳喚證。工作證只能說明本人身份和工作機關的名稱,若執法機關工作證有抓人的特權,請問,是哪條法律規定?
傳訊是要當事人接受詢問,詢問結束既可走人。可魏靜玲24日進檢察院,26日死亡兩天多已經不屬於傳訊性質了,應該是明顯的非法拘禁。
2. 按照常識和規定,被拘禁人員都要進行檢查,防止行凶和自殺,素質褲帶和鑰匙都要收繳,那魏靜玲致死的水果刀從何而來?這應該是明顯的瀆職行為。
3. 魏靜玲死在檢察院,自殺、他殺性質未定,現場是破案的主要關鍵,保護好現場連普通老百姓都知道,何況執法機關。人死在檢察院,檢察院已經成為當事的一方,為清洗自己的嫌疑,更應該保護好現場請公安機關勘驗,可人都死了,還送往醫院,這不是明顯破壞現場是什麼?
4. 設置監控錄像在高科技時代已經是普遍現象,可是錄像至今沒有讓家屬看,是何目的?
5. 屍表傷痕疑點重。
「經過屍檢發現心臟處有一條9高分多長的刀傷,手腕處也被刀割破」(報載),另據知情人稱,心臟處有刀傷,深達9厘米之多。
試問,一個年過五旬的女性有這麼大的手腕力量刺這麼深的刀傷嗎?這是疑問一。
疑問二,兩處傷痕,若屬割腕在先,血流後根本無力再從心臟刺這麼深的刀口。若心臟刀傷在先,這是致命傷,那手腕的刀傷從何而來,這是否有偽造之嫌。
人命關天,人莫名其妙死在莊嚴神聖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內,不查明真相,能讓廣大老百姓信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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