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性別歧視? 美最高法院審理(圖)


(Photo by Joe Raedle/Getty Images)

日前美國最高法院受理一件控訴美國移民法規涉有性別歧視的案件,上訴人指稱依照美國移民法規定,在美國境外出生的人,其父母中只有一人是美國公民的話,雖然可以申請入籍美國,但如果父親是美國公民,入籍條件較為嚴苛,母親是公民的話條件相對寬鬆。

據美聯社報導,現年35歲的弗勞瑞斯維拉(Ruben Flores-Villar)在墨西哥提歡納市(Tijuana)出生,父親是美國公民,在聖地牙哥地區的父親和祖母家中長大。

他因為非法居留被法院判決有罪,在2006年申請入籍美國,企圖藉此上訴撤銷有罪判決,但入籍案遭美國移民局駁回,原因是1986年以前出生的人,他們的公 民父親必須在美國居住10年,其中至少5年是在14歲以後。弗勞瑞斯維拉出生時,他的父親只有16歲,顯然不符合要求。但是如果換成他的母親是美國公民的 話,只需要在他出生前在美國連續居住一年即可。

雖然移民法在1986年修改而放寬條件,公民父親只要求在美國居住5年,其中兩年必須在14歲以後。但是條件仍然較公民母親嚴格。

相比之下,一個孩子出生在美國,無論父母的國籍是那裡,都是美國公民。而在國外出生的孩子,其父母兩人均是美國公民,孩子就是美國公民。

最高法院已於22日同意受理本案,將於今年秋季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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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實真編譯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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