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俄勒岡州1994年經過公民投票通過了《尊嚴死法》(Death with Dignity Act),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合法的醫生協助自殺法案。之後華盛頓州以57.82%贊成、42.18%反對的投票結果成為美國第二個通過該法案的州,法 案於2009年3月生效。由醫生提供藥物幫助病人結束生命的法案引起各方爭議。
*申請尊嚴死要求嚴格*
根據華盛頓州《尊 嚴死法》,年滿18歲的病人需要經過兩位醫生診斷患有不可治癒的末期疾病,生命不到6個月,方有資格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另外,病患必須分兩次提出口頭請 求,每次請求相隔15天,而且要在兩人見證下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一個見證人不能是患者的親屬、繼承人、看護醫生或與患者所住醫院有關的人員。在收到申請 後,有關部門將派出4名醫生分別對病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一旦得到許可,醫生為病人開出處方,病人必須自己服下致命藥物,旁人不得協助。
根據美國衛生及公眾服務部的一項報告,在華盛頓州的《尊嚴死法》開始執行的頭10個月裡,已有63人得到了合法的藥物死處方,至少有36人最後服用藥物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尊嚴死法案引爭議*
雖然《尊嚴死法》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病人的痛苦,但由於這些法案牽涉到醫學、法律、道德等諸多問題,因此非常具有爭議。
根據美國衛生及公眾服務部的報告,2009年一年,華盛頓州有53名醫生開出了63個致死處方。在這些病人中,48%的病人接受開處方醫生治療不足6個月,至少有一個病人只在開處方醫生那裡治療了3個星期。在這麼短時間的治療後就為病人開致命處方,這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醫生開致命處方究竟是救人還是害人*
艾琳·蓋勒(Eileen Geller)是「真正同情倡議者」組織主席,這個非營利組織主要是向患有重病的人或是老人提供幫助與服務,他們對這項法案持強烈反對態度。
蓋勒說:「我們認為醫生和護士應該照顧和鼓勵病人,而不是提供致命藥物。對我來說,我一生致力於幫助別人,無論他們的生活處於什麼階段。這項法律把殺死病人叫做尊嚴死完全是對尊嚴一詞的曲解。」
持反對態度的還包括捍衛殘疾人權益的「還沒死呢」組織。該組織的新聞發言人斯蒂芬·德雷克(Steven Drake)表示,這項法律不完善,存在很多隱患。
他說:「華盛頓州的這項法案有很多漏洞,其中之一就是病人服用藥物時,沒有一個監查體系,假如藥物被另外的人服用,則可能會導致別人死亡。另外,醫護人員應該盡其所能防止病人自殺,但是我們現在做的卻是成立一個科學小組,不僅不防止病人自殺,甚至要保證病人自殺成功。」
《尊 嚴死法》的宗旨是給予末期病患選擇的權利。但是當病人不想成為家庭的負擔,或是無力在支付昂貴的醫藥費用時,申請醫生協助自殺便成為他們的「唯一選擇」, 這也使得尊嚴死有可能被貧困者濫用。艾琳·蓋勒也表示,在經濟困難時期,這項法案將會導致許多貧困病人放棄治療,結束生命。
而俄勒岡州一些保險公司願意支付醫生協助自殺費用,而不願意支付繼續治療的費用,更使人對病患權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提出質疑。
*支持者表示《尊嚴死法》是為病患提供更多選擇*
但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對法案持否定態度。俄勒岡州律師伊萊·斯塔茨曼 (Eli D. Stutsman)是《尊嚴死法案》的支持者。他表示與其讓病人繼續煎熬,不如讓他們自己選擇死亡方式。
他說: 「首先,這些病人正在逐步走向死亡,因為他們患有不可治癒的疾病。所以問題不是病人是否會死亡,而是時間和方式。《尊嚴死法》有嚴格規定,也就是患有不可治癒的重病、生命不到六個月的病人才能夠申請。」
斯塔茨曼律師指出,選擇尊嚴死只是這些病人的選擇之一,他們還可能選擇拒絕治療和絕食等方式來結束生命。在華盛頓州和俄勒岡州,病人可以申請尊嚴死,但是其他州,病人別無選擇,只能以更長更痛苦的方式結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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