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上午8點半,河北省高級法院在廊坊開發區法院做出終審宣判,駁回黃松有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做出的無期徒刑的判決。
黃松有,這位前最高法院副院長、學者型大法官,是中國1949年以來,因貪腐被查處的級別最高的司法官員。
約兩月前的1月14日,黃松有案在廊坊中級法院出庭受審。據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擔任最高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萬餘元。
此外,黃松有還在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308萬元,他個人從中分得120萬元。黃松有當庭表示確有這麼回事,但認為構成受賄,而不是貪污。他說:「這一生都沒敢想過貪污法院的公款,這是我的心裏話。」黃松有的兩位辯護律師也認為,黃松有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但有受賄的故意。
黃松有的辯護律師曾表示,有些所有權沒有轉移,如陳卓倫所送款項;有些是出於私交,如林作萬案中,黃松有與佛山市檢察長是故交,並不屬於利用職務地位形成的便利影響案件承辦者。但上述辯護意見,均未被法院採納。
五天後的1月19日,廊坊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黃松有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儘管黃松有在被調查期間主動坦白有關部門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後大部分贓款已被追繳,但他身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進行權錢交易,收受巨額賄賂,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據此,廊坊中院作出無期徒刑的判決。一審宣判後,黃松有不服判決,上訴至河北省高院。
經過近兩個月的審理,河北省高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黃松有被判無期徒刑。
當天上午,在廊坊經濟開發區法院所在道路的路口,有交警維持秩序,限制車輛通行。法院門前則停著多輛警車,戒備森嚴。
對於判決結果,黃松有本人在法庭上並沒有表態。而其辯護律師高子程在接受財新網記者詢問時稱,「無可奉告」。
按照中國相關法律規定,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犯經過累次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年。此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份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適用假釋。
這意味著,即使有減刑或者假釋的情形,黃松有也至少需要服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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