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美國哈佛大學高級研究員楊建利先生:你好!
獲悉你應邀出席和參加,本月8、9日在日內瓦召開的,「世界人權、寬容和民主大會」之機,承蒙和拜託你再向大會提出關於,敦促中國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廢止、撤銷、修改那些,違反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如《勞教規定》、《集會遊行示威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我們向大會提案的內容如下:
敬愛的各國代表議員先生們女士們:你們好!
我們都是中國的上海公民,我們想藉此次「世界人權、寬容和民主大會」之機,向大會主席團和主辦單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出我們的訴求:
請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向中國人大和政府提出,廢止和撤銷違反國際法和國內憲法法律的,公安部《勞教規定》。
請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向中國人大和政府提出,廢止和撤銷違反國際法和國內憲法的《集會遊行示威法》。
請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向中國人大和政府提出,修改違反國際法和國內憲法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事實與理由:
有見於中國大陸各地經常發生,維權人士被勞教的事件。有見於大量的人權衛士(訪民)的冤情得不到解決,所有的救濟途徑被堵死。有見於維權人士(人權捍衛者)的合法集會遊行示威的活動不被允許,甚至受到非法的打壓。有見於中國的法治基礎和環境,不斷地被破壞和惡化,甚至出現嚴重倒退的局面。特別是最近上海的人權捍衛者童國菁、單妙法等,還有已被刑拘一月的陳啟勇、李維芳、也很有可能被送去勞教。上述情況的不斷出現,就造成了許多人權災難。這些災難的存在是我們國家的領導和國際社會所不願意看到的結果。
根據國際憲法即《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2條: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裁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6條: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第7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第9 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30條: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裁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行動或行為。
那麼又根據國際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二、任何人不應被強迫役使。三、(甲)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第9條: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第14條: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第16條: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第17條:二、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第26條: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以上法律依據和程序能完全、充分、徹底地證明:中國公安部的《勞教規定》不僅違背國內的憲法和法律,而且還嚴重的違反國際憲法和法律。所以這個《勞教規定》是絕對不被允許存在的。因此我們敦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向中國人大和政府提出,盡快把這《勞教規定》予以廢止和撤銷。
根據國際憲法即《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那麼根據國際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之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從以上兩款國際法律依據規定分析得出:中國的《集會遊行示威法》,也不僅違背國內的憲法,同時也違反了國際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所以我們同樣敦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向中國人大和政府提出,盡快把這《集會遊行示威法》予以廢止和撤銷。
根據國際憲法即《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四)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而又根據國際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那麼同理以上兩款國際法律依據證明:中國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樣不僅違反中國憲法,同時也違反了國際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所以我們同樣要求敦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向中國人大和政府提出,盡快把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予以廢止和修改。
綜上所述,我們所以就藉此次,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召開的,「世界人權、寬容和民主大會」之機,委託出席該會的楊建利搏士向大會的負責人和秘書處提交我們的這份請求書提案,希望得到參會的所有人士和人權理事會的理解和支持!謝謝大家!
作者:上海臺屬發明者大學老師冤民顧國平、手機:13482764772、電話:021—54863580、手機:15000659244、
聯署人:顧國平、樂為民、顧偉平、朱根娣、顧靜妮、姜龍英、顧延文、王強、王關洪、席與芳、畢和英、張雄明、喬寶興、魏文華、王正富、俞忠歡、郭益貴、石萍、張新珍、張順寶、金月花、瀋佩蘭、袁惠庶、唐梅青、陶翠麗、談蘭英、許正清、陳恩娟、 2010年3月8日於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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