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強姦"案重審 刑期3年變11年

曾引發"時性"這一網路名詞的"南潯強姦案",經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後,今天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據瞭解,今年10月29日,浙江湖州市南潯區法院對兩名派出所協警強姦醉酒女子一案進行開庭審理。審理結果判定為「兩被告人屬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事前並無商謀,且事後主動自首,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給予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決兩被告人各入獄三年」。

隨後該案被媒體在網路上進行了報導,但立即引髮網友對法院的"臨時性"一詞和該判決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質疑。一時間,"臨時性"在網路上被引起關注。

2009年11月6日,湖州市中級法院對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強姦一案作出再審決定。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是南潯區善璉鎮綜治協會聘用的保安,駐善璉派出所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工作。2009年6月10日,兩被告人邀請女青年陳某、瀋某某(兩人分別於2008年職業中等技術學校畢業、私立高中輟學)等人吃晚飯。飯後兩被告人乘陳某、瀋某某酒醉之機,在賓館房間內先後分別對兩被害人實施姦淫。

當晚,瀋某某之父向公安機關報案。次日上午,善璉派出所領導經詢問瞭解了兩被告人的作案經過。法院認定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且屬輪姦。兩被告人雖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但不屬自動投案,不能認定為自首。

經審理,裁定撤銷南潯區法院原判決,發回重新審判。湖州市檢察院將該案向湖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湖州市中級法院經不公開開庭審理,並作出上述判決。

另據獲悉,由湖州市當地有關部門對該案原辦理人員,依照相關規定進行了處理,已免去南潯區公安分局善璉派出所副所長陳某某的副所長職務,並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給予南潯區檢察院主訴檢察官鄭某某、南潯區法院主審法官郭某某行政警告處分,並均調離原工作崗位;給予南潯區法院副院長宣某某行政記過處分,並建議依照法定程序調離原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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