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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之李莊案庭審唇槍舌劍 精彩異常

 2009-12-31 13:3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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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莊涉嫌偽造證據、妨害作證一案在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可以容納200多名旁聽者的第一審判庭座無虛席。李莊在法庭上稱:"我的行為,不僅不能證明我有罪,反而證明我是一名優秀的負責任的律師。"

辯方的力量尤為強大,被告李莊本身就是一名經驗豐富的律師,為他辯護的更是陳良宇案辯護律師高子程以及來自浙江的著名律師陳有西。因控辯雙方辯論激烈,記者截稿時,庭審仍在茫茫夜幕中進行。

昨天早晨8時過後,來自全國各地的記者陸續來到江北法院門口,而開庭時間為9時10分,可見李莊案在全國範圍內受到的廣泛關注。

甫一開庭,他便語驚四座。當法官宣讀完審判員、公訴人和辯護人的名單後,李莊用標準普通話提出異議:"我申請3位審判員、3位公訴人和2位法院書記員集體迴避。"旁聽席上噓聲一片,李莊認為,他被控偽造證據、妨害作證,兩項妨害司法的"受害者"都是當地法院,因此當地法院與他有明顯的利害關係,而"運動員不能同時做裁判員"。審判長駁回申請,理由是:法律未就集體迴避有明文規定。

李莊進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請各位迴避。3位審判員申請3次,3位公訴人申請3次,一共6份申請。"審判長同樣駁回。

在公訴人宣讀完《公訴書》後,審判長詢問被告有無異議。李莊答曰:"我先提5點申請,在此基礎上,我才會提出異議。一,《公訴書》列明的8名證人,今天一個都沒到庭,我要求證人出庭;二,我要求對龔剛模作司法鑑定;三,我要求調取看守所的錄像、錄音,讓法院判別我到底有沒有誘導龔剛模作假證;四,我要求本案延後審理,因為本案是龔剛模案的衍生案件,應等龔剛模的案件有了定論再審我;五,申請異地審理。"

公訴人回答說,證人不願出庭,無法勉強。李莊則反駁:"法院有權讓其出庭。何況龔剛模和馬曉軍都在警方的控制下。"

公訴人又答:"江北看守所稱並未安裝錄像錄音設備。"李莊提高嗓門:"當初把我抓起來的時候不是說有錄像為證嗎?北京方面收到了重慶警方發過去的明文電報也說有錄像為證,我倒要問,到底是誰在做偽證?"

審判長當庭駁回5項申請,李莊便口出"狂語":"法院給我的《被告人權利告知書》上明明寫了我有這些權利,審判長卻駁回了。你們哪怕抬個屁股,出去解個手,然後回來跟我說‘經合議庭合議'也行!要不乾脆剝奪我的被告人權利算了。"

恢復庭審後,公訴人認為司法鑑定結果表明李莊所稱的"龔剛模曾遭刑訊逼供",純屬子虛烏有。但鑑定書中的細節引起了李莊的注意:"‘(龔剛模)手腕色素瀰漫,系鈍物擊打所致'。這不正說明他遭到刑訊逼供?"

李莊稱:他曾在江北看守所三次會見當事人龔剛模,"與龔剛模之間隔著一扇鐵窗,窗內窗外各有兩名警察陪同"。"我在翻閱同案嫌疑人的審訊筆錄時,發現龔剛模的名字出現的頻率很低,我懷疑他可能算不上‘黑老大'。"於是,他當著龔剛模的面,把同案重要嫌疑人樊奇杭的筆錄念給他聽。

" 龔剛模開始訴苦。我叫警察離開會見室,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有權單獨會見當事人。警察出去後,龔剛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傷口,說自己被警察吊到2米多高,足足吊了8天8夜。有時候吊一隻手,有時候吊兩隻手,大小便都拉在褲子上,大便直接落到了地上。打他的警察中有個姓彭。"李莊在庭上稱。

公訴人隨後出示的一系列證人證言筆錄,直指龔剛模絕無遭刑訊逼供,而是李莊誘導他編造的藉口。

在這些證人中,既包括龔剛模的堂兄弟龔雲飛和龔剛華、龔剛模的妻子程琪,也包括由李莊從石家莊帶到北京發展的"得意門生"馬曉軍。早前,李莊還在法庭上要求當地公安機關釋放馬曉軍。

這些證人均向警方指證:"李莊教龔剛模在開庭時大喊刑訊逼供,並把被刑訊逼供的情景表演出來。"龔雲飛還"抖"出:"李莊向我炫耀他曾在遼寧給一個‘黑老大'辯護,這個案現在還拖著。"

李莊的辯護律師們隨後指出:"龔剛模在中央電視台上說‘李莊向我使了一個眼神,暗示我翻供',龔剛模的這種猜測顯然不能認定李莊有教唆行為。其餘證人有的說李莊把頭湊到龔剛模耳邊輕聲地跟他說該怎麼翻供;有的說李莊直白地教他怎麼翻供;還有的說李莊用肢體語言教他怎麼翻供。證人之間的供認互相矛盾。"

公訴方還掌握了一項物證:有龔剛模簽名的字條,上面寫有"拒絕人民法院為我指定律師"的字樣。公訴方認為,該字條的目的是:讓龔當庭翻供,若法院不接受,則李莊公開退庭,讓案子在辯護人缺位的情況下無限期拖延。

李莊在法庭上表示:"我在會見龔剛模時,進行了錄像和錄音,目前存在北京。"

李莊自信地說:"馬曉軍說我‘教'龔剛模在庭審時該怎麼說。我承認。可這違法嗎?在總結當事人陳述的基礎上提供專業意見,這恰恰證明我是一名優秀的律師。"

辯護人則認為:"龔剛模案的180名證人,李莊都沒接觸過。截至被刑拘,李莊在龔剛模案中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證據,李莊沒有偽造證據的行為和結果。"

庭審的焦點在於龔剛模案及李莊案的程序合法性問題。

李莊的辯護人指出:"逮捕李莊的警察與偵查龔剛模案的警察是同一個單位的,如何能夠保障公平和正義?李莊會見龔剛模時,案件已經過了偵查階段,進入審判階段,偵查機關對該案已無權干涉,因此,偵查機關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兩位律師進一步指出:"馬曉軍、龔雲飛、龔剛華等證人,與兩案均無關,公安機關憑什麼拘留他們?在被拘留的情況下,有什麼樣的證詞是得不到的?"公訴人則反駁:"這些證人是否有違法行為,與本案無關。"

此外,李莊的辯護人指出,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龔剛模的3份證言筆錄,被告方開庭前只拿到了兩份。而且,後兩份筆錄存在諸多雷同之處,"錯別字和標點符號一模一樣,疑似有關方面拷貝拼湊而成,系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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