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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的丈夫是美國公民,我們在2000年10月在中國大陸結婚,2002年5月我來美,拿到兩年的臨時綠卡,2004年4月遞交了申請臨時轉正的申請,之後兩年都沒收到移民局的任何消息。2006年6月,我和丈夫一起去移民局查問,他們回答是還在背景調查,2006年12月,收到來信要我打指模,我去打了指模之後兩年多,仍沒有任何消息,2009年6月,我同丈夫又去移民局查問,還是同樣的回答─在背景調查中,問要查多久,回答是沒有時間限制。
今年10月,我同丈夫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請問我還沒拿到正式綠卡,跟丈夫離婚後,我要怎麼辦?我們現在已經分居,他不會再幫忙我辦綠卡的事,我們沒有生孩子,是不是離婚後,移民局就不會給我綠卡?聽說可以自己申請,按我的條件可以嗎?我們沒有共同財產,只有共同報稅,如果自己為自己申請失敗,我會被遞解出境嗎?
答:2000年你與美國公民在國內結婚,2002年來美,獲得婚姻臨時綠卡;2004年,申請綠卡;2006年,移民局回答在背景調查;2009年,移民局的答覆仍是背景調查。
你現在與美國公民丈夫分居,想離婚,你們沒小孩,沒有共同財產,只有共同報稅。
一、你提出將婚姻臨時綠卡,變成永久綠卡的申請,移民局的背景調查,延宕拖延了好幾年,一直未有正式的答覆,移民局確實有此措施,聯邦調查局也有此權利。
二、你唯一補救的辦法,就是訴訟到聯邦法院,要求移民局在六個月內做出決定,聯邦調查局在六個月內完成背景調查。
三、如果你與美國公民丈夫離婚,當然,你申請成為正式綠卡的條件,可能已經失效。若你自己以個人身份申請,那麼,需要符合一些條件,例如有家暴條件的情事。
四、一般而言,如果你提出申請,即使失敗,若無其他原因,應該不會被遞解出境。
如果你於2011年提出申請,被移民官要求遞解出境,那麼,你有符合申請十年綠卡的條件,十年綠卡本身就是永久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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