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瞭解一下「梁偉發」是怎樣陞官的

【前言】2009年11月,發帖人劉堯,前著名土地法律法規維權律師。曾在人民網強國小區、鳳凰論壇鏘鏘雜談、騰訊天下雜談、新浪雜談等多家國內著名網站 發帖:指名道姓曝光原河源市委書記、市人大主任,現任廣東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長梁偉發腐敗,支持全國政協委員繆壽良非法佔用上千畝農用地犯罪建 設腐敗水電站。

發帖人劉堯是深熟法律之士。深知如果膽敢在網上散佈謠言,誹謗政壇高官,後果不堪設想。時至今月,有關部門如廣東省委、政法委、紀委、公安廳,針對劉堯發 帖,卻毫無反應,是官官相護,還是厚顏,不得而知。故再次發帖,望重視:如是造謠、誣蔑、誹謗請抓捕發帖人劉堯;如是事實,請作出回應,向人民交待!

2005年12月26日,全國政協委員繆壽良,在沒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國家有關土地徵收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依法辦理75公頃以上建設用地徵收和 0.2公頃基本農田徵收國務院特批的法定前提下,時任河源市委書記、市人大主任的梁偉發,在"彩旗飄揚,鑼鼓喧天"聲中,與河源市副市長楊耀初、張麗萍, 河源市政協副主席、統戰部長朱深壽、東源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蔡松貴,東源縣委副書記、縣長成偉明等人。竟然無視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無視當地農 民集體土地後法權益,公然帶領武警官兵、黨政官員上千人,浩浩蕩蕩地來到工地,支持全國政協委員繆壽良,非法在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藍口鎮派頭村的東江河段 上,佔用基本農田200多畝,生態公益林100多畝,總佔地面積不少於1500多畝農用地開工建設"富源藍口腐敗水電站"項目工程。為這座沒有依法徵收農 民集體土地的腐敗水電工程奠基。

對此,《河源日報》等官方媒體作了相關報導。

根據刑法第342條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破壞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七條規定,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 畝以上的;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5畝以上的;非法佔用其它林地10畝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事實和法律,全國政協委員繆壽良在國家土地徵收部門尚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將農用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並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定前提條件下,佔用上千畝農用地建設水電站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梁偉發等人的上述行為是典型的支持犯罪行為。依法依黨規都不能允許。

2007年11月19日,東源縣國土資源局向全國政協委員繆壽良開辦的公司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但由於河源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全國政協委員繆壽良非法佔用1500多畝農用地犯罪建設富源藍口腐敗水電站一案而不了了之。

附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第六十七條﹝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耕
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它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其它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它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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