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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8農民"誹謗"案:被公訴被遊街被賠償(圖)

8農民聯創被字記錄:被公訴、被遊街、被加刑、被擔保、被國家賠償

 2009-12-06 11:3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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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散發檢舉村支書的材料,河南省沁陽市山王莊鎮的8名農民被公訴並判誹謗罪。

一切都是因為一個收費站而起的。

太(太原)洛(洛陽)公路是晉煤進豫必經之途,一個設置在這條路上的收費站,成了一起"誹謗案"的導火索。

因散發檢舉村支書的材料,河南省沁陽市山王莊鎮的8名農民被公訴並判誹謗罪。在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原審法院再次認定誹謗罪成立,其中6人又被不同程度加刑。被告再次上訴,二審法院再次裁定發回重審。隨著省委督察組的介入,事情發生突變。公訴機關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為由申請撤訴,8人被"取保候審",並被要求在沒有"賠償決定書"的情況下接受國家賠償。"被公訴""被擔保""被國家賠償",8名河南沁陽農民經歷了一系列"被動"的經歷。

日前,現代快報記者趕赴河南沁陽,對這起鬧得沸沸揚揚至今尚未收場的"誹謗案"進行調查。12月3日,張中芳等6名至今拒絕接受國家賠償的農民向快報記者表示,缺少國家賠償決定書的"國家賠償"他們堅決拒收。

收費站收入引起村民懷疑

地處晉豫兩省交界地帶的沁陽市山王莊鎮盆窯村,與太洛公路毗鄰。位於太洛公路上的西萬公路收費站是晉煤進豫的必經之地。

盆窯村村民韓留根告訴說,從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4年7月,村裡為增加收入,由村委會安排專人24小時在村裡的主要道路上攔車收費,收費時間長達22個月。韓稱,"說白了,就是一個地下收費站,收費對象都是逃繞國家正規收費站的過往車輛。"

據介紹,當時一輛大型運煤車輛通行正規收費站,一個來回需要交納200元的通行費,如果按一個月30趟計算,需交過路費6000元,而從地下收費站經過,辦理"月票"的話,只需2200元。因此,這個地下收費站"生意"火爆,而正規收費站則門庭冷落。

曾參與收費的韓留根向快報記者描述當時的場景:多的時候每天能收到2萬多元,少的時候也有5000多元。他說,"月票上都有村裡的公章,錢收來後都交給了村委會。"

2004年年底,盆窯村委會在村大街上張榜公布了設卡收費的收入--共計68萬元。對此,不少村民們表示懷疑。在一些參與收費的村民來看,這個數字很明顯是存在問題的,具體收了多少錢?有說1000萬、500萬的,還有說300萬的,不盡相同。但村民們的一個共識是,68萬絕對不是全部。

散發傳單檢舉村支書

錢去了哪裡?困惑的韓留根決定向上反映問題,但幾年來一直沒有結果。2008年2月18日,韓留根找到了盆窯村化解矛盾小組成員鄭可元,稱"村裡設卡收費財務混亂,群眾意見很大"。

當時其他村民也反映村支書吳小寶問題很大,於是在向上反映之路並不通暢情況下,鄭可元編寫了"小字報"--"盆窯村老百姓反腐敗鬥爭專集"(以下簡稱"專集")。

"專集"共有4頁,首頁的標題就是"揭開下山路收費的神秘面紗"。鄭可元在"專集"中寫道:每個村民都有一雙明亮的眼睛,誰都看出68萬元是個假數字,是村賊吳小寶騙人的鬼把戲。為了表明決心,"專集"還提出口號"不怕打擊報復,不怕坐牢,不怕殺頭",落款為"盆窯村星火組"。

"當時準備寫六集的,想不到後來被抓,計畫落空。"鄭可元稱,第一集完成後他複印了150份,交給了同樣對村財務狀況不滿的趙有福、趙滿倉、張小傳、韓留根、王正禹等人在村裡進行散發。

3月下旬,村民趙滿倉又編寫了一份名為"村賊吳霸天的罪行"(以下簡稱"罪行")的材料,複印了1000份,由趙慶國等人在盆窯村東溝、西溝進行散發。

快報記者在調查期間看到,"罪行"就一頁紙,用英文字母從A-W羅列了村支書吳小寶存在的23個問題,分別用綠色和紅色紙張列印。檢舉內容主要涉及經濟和生活作風問題。比如有一條"罪行"稱"吳小寶在電廠以及專用線內建設多個選煤場,不收地皮費",還有一條"罪行"是"吳小寶讓工程隊高價承包村內鋪路工程,收取回扣12萬元"等。

被公訴、被遊街、被加刑

2008年4月,鄭可元、王正禹、趙有福、張小傳、趙滿倉、趙慶國、韓留根和張中芳被沁陽警方陸續刑拘。其中,鄭可元"因患有高血壓病Ⅲ期、腦梗塞、高血壓性心臟病和Ⅱ型糖尿病"被取保候審。

在沁陽調查期間,趙有福、趙滿倉、張小傳告訴快報記者,被捕後的4月9日,他們三人被遊街示眾過。但上述情況快報記者未獲得沁陽市警方的證實。

2008年8月11日,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鄭可元等8人犯誹謗罪,向沁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認為,8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誹謗罪。趙滿倉獲刑2年,鄭可元和王正禹均獲刑1年零 6個月;趙有福、張小傳均獲刑1年;張中芳、趙慶國、韓留根均獲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因不服法院的判決,趙滿倉等8人於2008年10月28日以"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2009年6月24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作出重審判決,法院依然認為誹謗事實成立。但這一次的判決結果是鄭可元、王正禹分別被加刑兩個月,趙有福、張小傳被加刑五個月;張中芳和趙慶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韓留根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重審一審宣判後,趙滿倉、鄭可元、趙有福、張中芳不服,以"本案屬於自訴案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是程序違法;所反映問題真實,不構成誹謗罪"為由,再次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訴。

2009年8月5日,焦作市中院再次作出裁定,認定"沁陽市人民法院沒有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屬於程序違法。"並裁定撤銷重審一審判決,將該案再次發回沁陽法院重新審理。

被傷害的家庭

就在案件再次被發回重審時,張中芳弟弟張保證找到了山東"曹縣帖案"中為被告段磊提供辯護的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浦志強和李會清。2009年8月份,兩人分別成為趙滿倉和張中芳的辯護律師。

浦志強等律師介入後,今年8月底,北京的有關媒體對此進行了報導。今年9月份,河南省委有關部門成立了一個關於此案的督察組。隨後不久,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為由申請撤訴,前述8名農民相繼被"取保候審"。

8名村民回到了家裡,牢獄的生活除給他們帶來身心的摧殘外,事實上,他們的家庭,正因為他們的入獄,已經發生了一些讓人始料不及的變故。

趙滿倉告訴快報記者,他進去之後地都荒了。更重要的是,孩子的心理傷害很大,孩子的同學都稱,你爸爸坐過牢!以致小孩子在同齡人面前根本抬不起頭來。

"我兩個女孩,一個男孩",談起家庭的變故,張中芳泣不成聲。"大女兒因承受不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了精神分裂的症狀,到現在一直在服藥"。

從被擔保到被國家賠償

今年9月3日,張保證等數位家屬到沁陽法院找到重審一審審判長李翠霞詢問進展情況。李答覆:"這個案子院長正在安排解決。"當天中午,沁陽法院秦樹星院長稱:"法院正在給被告人安排取保候審。"

此後沒多久,被關押在牢獄當中的8位村民的家屬分別接到了司法機關要求他們給8人提供擔保的通知。但家屬認為:"如果有罪,就開庭審理;如果沒罪,就先把案子給撤銷,取保候審算怎麼回事兒?"

趙滿倉的哥哥趙滿囤說,從9月中旬起,沁陽市委市政府曾多次派人與他"溝通",希望他們同意先辦取保候審,人放出來之後再討論是否撤案,但此舉被趙滿倉兄弟拒絕了。

但據快報記者調查,給前8名村民提供擔保的主體形形色色。韓留根的妻子衛前進稱,她弟弟在林業局做副局長,見做自己工作不通,有關部門就找到了她弟弟,考慮很多因素,最後韓留根被取保出來,擔保人是林業局;王正禹的兒子在教育局工作,王正禹的擔保人是教育局;張小傳的擔保人是山王莊鎮政府;趙慶國也是在親戚的動員下,親屬才同意辦理取保候審的;而趙有福的擔保人則是水利局。據其稱,他有個妹夫在沁陽從事打井生意,水利局欠妹夫一筆錢,因此水利局就順理成章地成了擔保人。而趙滿倉和張中芳則更為堅定,一直"拒絕出監"。

趙滿倉的辯護律師浦志強對快報記者稱,秦樹星院長一行曾於9月19日左右進京找他"匯報工作",懇請他動員趙滿倉和張中芳同意接受取保候審的安排,但此舉遭到了他的拒絕。

據趙滿倉和張中芳稱,他們有一位同學在沁陽市政府工作,那位同學先後多次做他們工作。他們最終無奈點頭,最後擔保人是他們的同學。

8位村民稱,沁陽方面為了盡快辦好取保候審一事,幾乎動員了他們的所有社會關係。

浦志強律師表示,鎮政府、林業局、教育局等單位提供保證,等於由外人或者沁陽當局主動提供保證,這與立法的本意不合。法律的要義在於,提交保證金和保證人必須是出自申請人的主動行為。

而在被取保候審的8天之後,9月29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以公訴機關撤訴為由,對8人的"取保候審"宣布解除。同日,沁陽市公安局亦以受害人撤回告訴為由,對"誹謗案"作出銷案決定。

據快報記者調查,除了"被擔保"之外,8名村民還遭遇了"被國家賠償"。從今年10月份起,曾被羈押的幾名被告先後接到了領取"國家賠償"的通知。他們認為,所謂的"國家賠償"還少個東西--那就是國家賠償決定書。張中芳等人表示:"這個手續是國家司法機關為我們恢復‘清白'的一種形式,不明不白,不清不楚的錢我們不能收。"

但是,8人中有2人最終"迫於壓力"還是簽字同意領"國家賠償"。10月14日,王正禹和趙慶國在家人勸說下,到山王莊鎮政府接受了沁陽方面付給的 "國家賠償",並按鎮裡的要求寫下了一份收據,但兩人並未收到相應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上述兩人稱,有親屬在政府機關工作,"有壓力,沒辦法!"

截至快報記者12月5日發稿時,其餘6名村民至今尚未接受所謂的"國家賠償"。

誰能給出一個回答?

案件儘管經歷了一波三折,但"幸運"的是--人被放出來了。對於這突如其來的"幸運",遭遇變故的8位農民面對快報記者時,還是接連發出了幾個疑問:明明是自訴案件,檢察機關為什麼偏偏要整成公訴案件;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不加刑"是一個基本的原則,但為什麼法院在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時,又給其中6人不同程度地加重了刑罰;自訴案件走公訴的路子,怎麼審肯定都是錯。有改正錯案責任的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什麼偏要兩次發回重審而不是改判?

12月4日,一直為張中芳辯護的郭慶利律師對快報記者說:"誹謗罪是自訴案件,公安機關無權立案,檢察機關無權提起公訴。除非行為嚴重侵害社會秩序或國家利益,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被害人'吳小寶即便認為自己的名譽受損,也只能直接到法院自訴。"

沁陽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又是如何看待這起誹謗案的?12月5日,在沁陽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在瞭解快報記者的採訪意圖後向領導匯報了情況,但隨後快報記者被告知,不能接受採訪,要瞭解情況去上級公安部門或者沁陽市委宣傳部;在沁陽法院,快報記者同樣吃了閉門羹,門衛給領導匯報後,稱相關人員在外面,無法約定採訪時間。在沁陽市檢察院,一位姓谷的副檢察長稱,關於盆窯誹謗案的情況他不瞭解。不過據他介紹,類似村民反映村支書存在的那些經濟問題,不屬於他們的管理範圍,屬於公安局經偵部門管轄。

中國法學會會員、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茂通律師認為,如果有關司法機關濫用職權違法辦理案件導致他人遭受冤獄,應該進行國家賠償。有關的司法機關被確認錯案導致冤獄後,應當根據受害人的申請,依據國家賠償的規定進行賠償。

為此,8名農民希望,沁陽市檢察院能夠對他們是否有罪給出明確答覆,辦理合法手續;相關部門要查證落實23條是否屬實,如果屬實,就得追究吳小寶的相關法律責任;有關方面還應該追究公安、檢察院、法院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沁陽有關方面要為他們恢復名譽,至少要在盆窯村開一個相關的會議,並須保證有媒體參與。

12月5日,張中芳對快報記者稱,逮捕有逮捕通知書,銷案有撤銷案件決定書,給付國家賠償,為什麼就不能大大方方地給一個國家賠償決定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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