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機關指控,今年47歲的黃某於2007年12月底的一天,在位於北碚蔡家鎮的老家,邀請親朋來喝"刨豬湯"。賓客中,明某、周某等人是圈中同行。
"走嘛,上樓打一會兒牌。"當晚酒過三巡之後,黃某便邀請幾位圈中好友賭牌。上樓落座之後,幾人便開始用撲克牌打"托兒八"(一種本地賭博方式)。
剛開始,他們約定,一把牌賭注最少一千,最多一萬。幾把牌後,有人提議"輸贏太小,打起沒意思,不如玩點大的。"於是,賭注漲到了三千到五萬。
"一萬"、"三萬"、"五萬"......黃某家中投注聲此伏彼起。幾個本來沒有賭牌準備的包工頭,隨身攜帶的現金早已用完。於是向黃某借錢下注。
曾在黃某家參與此次打牌的吳某證實,當晚,黃一直是莊家,手氣也特別的好,幾乎每次都贏。有人覺得輸得太多,開始懷疑黃"出老千",就沒再繼續玩,牌局不到 50分鐘就結束了。因為另一案件,黃某聚眾豪賭的事情被公安機關發現,並立案調查。最後查明,黃某當晚總共贏了380萬元。
對於檢察機關的指控,黃某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只是堅稱"沒有打假牌",也"沒必要打假牌"。他的辯護律師也提出,黃某是房地產公司的老闆,有著固定的收入;並不是那些把賭博當職業的人,因此沒必要打假牌。"像他們那個圈子的人,打牌就是為了娛樂,為了面子",律師說。對此,黃某點頭表示認同。
黃某的辯護人還舉證證明,黃某在自己致富後,積極為老家鄉親修橋鋪路,幫助他們致富。在去年汶川地震後,他還組織員工捐出了共計數百萬元的現金和物資。而且,在案發後,黃某已經退出所有的違法所得。因此,請求法院從輕判決。
"都怪我法律意識太淡薄,不曉得賭博也犯罪,我以後再也不幹了!"在最後陳述階段,黃某低頭輕聲說。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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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2元地主被拘留
去年9月21日下午,陳某等4人在渝北區回興一家商店裡斗2元一注的地主。突然,回興派出所的民警來到該商店,將陳某等4人帶回派出所。因為違反《重慶市查禁賭條例》,陳某等4人被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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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1元地主 也可能受罰
茶餘飯後,打幾圈麻將,斗幾把地主,已經成為許多人休閑娛樂方式。然而,正常娛樂與違法、甚至犯罪的界限是什麼呢?
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傅達慶稱,根據《重慶市查禁賭條例》,對已經構成違法的賭博的賭注和輸贏金額的界限進行了劃定。
賭注特大是指500元以上;賭注巨大是指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賭注較大是指20元以上,100元以下。輸贏金額特大是指5000元以上;輸贏金額巨大是指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輸贏金額較大是指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根據上述規定,賭注在20元以上、輸贏金額在200元以上,就屬於賭注較大、輸贏金額較大。因此,即使打1元的小地主,不封底,加上炸彈的話,也有可能達到賭注每把20元以上、輸贏金額也有可能達到200元以上,就可能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
根據《重慶市查禁賭條例》規定,參與賭博,賭注或者一次輸贏金額巨大,或六個月內參與賭博三次以上,輸贏累計金額巨大,或因賭博受治安處罰後六個月內又參與賭博,由公安機關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參與賭博,賭注或者一次輸贏金額較大,六個月內參與賭博三次以上,輸贏累計金額較大,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下罰款。
而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等行為,就可能構成賭博罪。根據法律規定,犯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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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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