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吃了警察的罰單之後……

一天晚上,我和同事們去看《歌劇院幽靈》的歌劇。據說是百老匯過來巡演的,水平果然很高。看完之後,我去"吉米瓊斯 "買了個三文治,然後開車回去,經過一個十字路口又開一段往右,一輛警車忽然鳴笛而來,我只好停車,心想,遇到麻煩了,難道是警察看見我邊開車邊吃三文治?沒有哪條規定說不許開車吃東西吧......正想著,警察過來,說:"你剛才在十字路口不小心!" 我把三文治趕快丟到右邊的座位上,解釋說:"你是說我差點撞到對面那輛車嗎?當時是他不守規則在先,本來打左轉燈,又突然改向。" 警察無言以對,回去和車裡的同夥商量了一會兒,居然又過來對我說:"還是要罰你,因為你過了十字路口之後,沒有在寫著‘停車'的牌子那兒先停一下再右轉!" 我大驚:"哪裡有什麼‘停車'牌?我沒看見!" 他得意揚揚:"我有錄像的!" 隨後遞給我一張罰單:178美元!我正要爭辯,他已經開車離去。

在美國,如果吃了交通罰單又不服,可以寫信去要求法院審理。回到宿舍,我就把前後經過詳細寫了下來,第二天一早就和複印的罰單一起郵寄到法院,表示不服,要求審理。第二天下午下班回來,我又特地開車去了那個地方,終於發現,確實有個"停車"牌,可是因為修路,牌子被鐵絲網擋住,不仔細根本看不見。於是我把鐵絲網擋著的"停車"牌好好拍了下來,又用Google的地圖功能畫出當天的路線,連歌劇的票也複印了一張,再次寫信去說明情況。

密爾沃基市的法院有一條規定,庭審日期由法院決定,如果你在法院要求的日期不能到庭,則要等那天之後,繳納20美元,要求重新開庭。偏偏法院要求的庭審日期和我教課的日期衝突,我只好跑了兩趟:第一趟交那20美元;第二趟則是去參加新日期的庭審。好不容易到了新日期,我帶上證據,前往法庭,那個高高在上坐著的女法官,還挺年輕漂亮的,我心裏暗想,看我怎麼用翔實的證據和鏗鏘有力的申辯讓你們心服口服......正在這時,一位檢察官走過來對我說:"你願意和我出去談談嗎?"我跟他出去,他問了一下基本情況,然後說:"你說你有照片證明當時看不清那個停車牌,能給我看看照片嗎?"我拿出來給他看,一邊不放心地說:"你代表警察那邊的,我給你看了,你不是就熟悉情況了嗎?"他說:"沒關係,我是覺得如果你證據確鑿,我就主動撤案算了,如果我們中間有一方不願意撤案,我會把手上這封警察寫的信給你看,那你就也熟悉我這方情況啦。"他看後把照片還給我,說:"我覺得這照片很說明問題,我打算撤案了,你同意嗎?"我當然表示同意。於是警方撤銷這張罰單,不計點,不罰款。可是我已經損失了20美元來重新開庭,便不服氣地說:"你們說撤銷罰單了,有沒有什麼憑據給我啊?" 另一位坐他旁邊的檢察官和我一起走到法庭外,然後撕了張紙寫了個網址,說:"這是所有庭審記錄的網址,你上去就可以列印憑證了。如果有人非要說你被開過罰單,那你給他看這個好了。"美國法院講究公開透明,在網上公布全部庭審記錄無疑是個好辦法,我只好拿著那張紙走人。

當天晚上,我又趕到我目前居住的區的區法庭,申辯了一張10月下旬的停車罰單。輪到我時,我欣然坐到麥克風後面的座位上,申訴道,我一直是個遵紀守法的好人,那天完全是因為我傷風感冒,一時找不到地方停車,只好停在了人家的家門旁,我也知道這可能影響別人開車出門,可是第二天病得厲害,早上爬不起來......法官聽了我的傾訴,飽含同情,說,停車妨礙別人出門當然是不對的,但這種特殊情況也是一定要考慮的啊,罰單完全取消。於是我高高興興地出門離開。這張停車罰單正好值20美元,就算抵消我為"停車牌"罰單重新開庭所花的20美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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