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千人聯署要求廢除深圳「惡法」(圖)
有逾千人聯署要求廢除深圳信訪「惡法」14條
今年三月,北京大學教授孫東東說老訪民至少99%以上精神有問題的言論,引發了中國各地訪民的討伐。近日,廣東深圳出臺了《關於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民眾認為,該通知對公民的人身權利及自由造成嚴重侵犯和踐踏,因此,有逾千人聯署要求廢除深圳信訪「惡法」14條。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檢察院、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司法局聯合發布了《通知》文件,該文件明確規定對14種非正常上訪行為,可以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等手段進行嚴厲處罰。
民生觀察工作室19日發出了一封公開信,要求深圳當局廢除《通知》,並以掛號信的方式寄給了深圳相關部門,要求廢除這部「惡法」。此舉得到國內民眾及廣大訪民的積極支持。
民生觀察負責人劉飛躍表示,目前有一千多人簽名,主要是訪民,像上海、武漢、北京等地訪民,他們是最主要的一部分。還有其他一些民眾和受害者,如武漢投資公司的受害者、退伍軍人、民辦老師等。另外還有維權人士、維權律師及國內的學者都有參加簽名。
劉飛躍指出,與孫東東訪民精神病論說相比,深圳的信訪十四條比孫東東事件還要厲害,特別對訪民的危害性大,因為孫東東只是一個言論,那深圳這個就是一個政策,具有法律效力的東西。這個文件已在當地實施,那深圳的訪民上訪的時候打著標語、喊口號那就面臨著牢獄之災。
這《通知》自深圳高調公布後,不少大陸媒體進行了報導和轉載。劉飛躍表示,「這個文件出臺,我們注意到包括一些媒體比較高調地在散佈這個消息,大家非常擔憂,這個文件是不是有測試風向的因素,如果這樣,那麼有可能蔓延下去,湖北、上海等地都可能出現。
今年3月23日,中共官方最具權威性的《中國新聞週刊》刊登了一篇題為《孫東東:把精神病人送到醫院是最大的保障》的文章。文中孫東東說:「對那些老上訪專業戶,我負責任地說,不說百分之一百,至少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精神有問題,都是偏執型精神障礙。」
由於此言論引發中國訪民的抗議浪潮欲罷不能,中共害怕事件演變成政治事件,當局除對北京本地訪民進行抓捕和傳喚外,還大規模掃蕩外地訪民的居住地和抓捕訪民。
劉飛躍說:「目前對訪民的關押、勞教、判刑,已經打壓得很厲害了,那麼這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開的話,那對訪民來說無疑是人權災難,對他們的危害性是非常大,也是很現實的。」
該公開信指出,深圳市的這份文件違反了中國現有的法律。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明文賦予了公民申訴、上訪的權利,同時還賦予了公民以遊行、示威、集會等方式表達訴求的權利。可在深圳這部地方法規裡,公民連穿衣服、喊口號、出示狀紙、散發上訪材料、到政府機關申冤都要面臨勞教、判刑。深圳市當局制定這部法規開了一個非常壞的頭,任由其發展將產生嚴重的後果。
上海維權人士許正青說:「這個惡法對訪民的傷害太厲害了,這是對訪民的恐嚇和威脅,表現出非常強硬的姿態。我們從訪民信訪情況來看,官員也說80%案件訪民有道理,但當地政府都沒有妥善處理,矛盾反而越演越烈。」
他表示,深圳開先例出臺了這樣一個文件,規定有14種行為可以對訪民做出勞動教養的處理,作為一個國家司法部門,出臺一個跟國家憲法相違背的規定,全國輿論嘩然,說明中國人權狀況越來越惡化,司法部門直接參與迫害,從以前偷偷摸摸到現在赤裸裸的行為。現在全國訪民開始聯署,反對這個惡法。
自公開聯署簽名以來,上海訪民25日在上海市信訪辦開始集體簽名,有警察對他們的簽名活動進行阻止,有一名現場的警察衝過來搶走一張簽名信,並將其撕毀。另外上海還傳出消息,因有些人聯署簽名了這個文件,據說被上海方面一個個找去談話,其他地區目前還沒有。
*圖片來源民生觀察工作室*
附《關於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
近日,針對信訪中存在的一些過激行為,深圳市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公安局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明確列出包括在市委、市政府辦公場所外聚集、滯留等14種非正常信訪行為。
14種「非正常上訪行為」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新華門、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政治敏感地區和省、市、區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條例》規定的信訪場所信訪的行為。
二、未經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地區、市民廣場等重要場所或會展中心等重大活動期間的主要場所,非法聚集、滯留、圍堵出入口、遊行、示威或者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信訪時採取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散發上訪材料、靜坐等方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四、滯留、佔據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嬰幼兒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
五、以信訪為名,阻撓干擾企事業單位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等正常活動的行為。
六、信訪時出現攔截、強登機動車輛,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者堵塞道路、阻斷交通等破壞交通秩序的行為。
七、信訪時採取自傷、自殘、自殺、跳樓,或採取傳播愛滋病等傳染性疾病、擺放屍體、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眾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挾的行為。
八、信訪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行為。
九、信訪時糾纏、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傷害他人的行為。
十、信訪時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
十一、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教唆、幕後操縱他人上訪的行為。
十二、信訪時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
十三、信訪時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十四、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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