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裡說一不二
今年已近花甲之年的劉懷寅,自1983年起任合肥市郊區藕塘村黨支部書記。早年的他曾專心帶領村民共同致富,由於經營有方,藕塘村很快成為合肥的首富村、億元村。2003年,合肥市區規劃調整,藕塘村劃歸廬陽區,劉懷寅也成為第一個破格由村支書挂任街道黨工委副書記的村幹部。
劉懷寅在藕塘村樹立了高度權威:在村裡從來說一不二,大小事情他一人說了算。20多年來,藕塘村委會主任換了幾屆,可他這個村支書始終沒換。權力的高度集中,為劉懷寅大搞權錢交易埋下了伏筆。
隨著合肥市區可開發的土地越來越少,開發商們紛紛把目光轉向了城鄉結合部,這裡的土地突然變得寸土寸金。由於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轉讓操作有別,無需履行國有土地複雜嚴密的招、拍等程序,開發商紛紛盯上了村幹部。
賣土地收現金
1998年,安徽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黃某在一次政府舉行的招待酒會上,結識了時任藕塘村支書的劉懷寅。多年的從商經驗告訴黃某:如果跟這位村支書搞好關係,不亞於跟某位達官結交,因為村支書能給予的是赤裸裸的土地實惠,而這正是一個開發商的安身立命之本。
1999年2月,黃某來到劉懷寅辦公室,開門見山地表示想搞塊地開發房地產,並亮出了他的誠意:事成之後,按每畝一萬元給劉懷寅回扣。一畝一萬元,幾十畝就是幾十萬元,這錢來得太容易了!同年5月,在劉懷寅的策劃下,藕塘村和黃某的公司簽訂了協議,賣給黃某的公司90多畝地。
地拿到手,黃某的公司卻拿不出錢來開發,於是黃某又提出希望與藕塘村合作開發土地的要求,他負責建設。因為有黃某事前的承諾,劉懷寅伸出了援手。劉懷寅幫忙盡心盡力,黃某的回報也貨真價實。2001年春節,黃某送給劉懷寅10萬元。
單筆受賄340萬元
2003年,合肥市實施合瓦路舊城改造項目,需要徵用位於藕塘村內的232畝集體土地,承接此項目的浙江祥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2000萬元的補償價格與藕塘村達成協議。為了使協議盡早落實,該公司老總俞發祥多次找到劉懷寅,希望藕塘村的拆遷工作搞快一點,並暗示肯定有好處。
憑著多年的賣地經驗,劉懷寅知道這次自己能賺多少。回到村裡,劉懷寅立即著手佈置拆遷工作。短短兩個月,藕塘村被徵用的232畝土地拆遷工作就全部完成。
2004年4月,拆遷完畢,按照協議約定,祥源公司在已支付1000萬元後應再支付餘下的1000萬元土地徵用補償費。此時的祥源公司由於資金緊張,一時湊不齊全款,俞發祥便找到劉懷寅,說:"劉書記,公司最近資金緊張,你看剩餘的1000萬元能否緩緩?你放心,你的幫助我們不會忘記,最少這個數!"說完伸出了一個指頭。劉懷寅心裏清楚,一個指頭就是100萬元。於是劉懷寅同意祥源公司緩交剩餘的土地徵用補償費。截至案發,祥源公司仍拖欠藕塘村700多萬元土地徵用補償費。
2004年9月,俞發祥再次找到劉懷寅,希望藕塘村借些錢給祥源公司週轉,劉懷寅爽快地借出3000萬元。劉懷寅如此不遺餘力地幫忙,得到的回報令人咋舌。2006年3月,俞發祥以"諮詢費"名義送給劉懷寅340萬元。
單筆受賄340萬元,估計在全國村幹部貪腐記錄中也算一個。
此時的劉懷寅早已不是昔日的致富帶頭人,土地成了他"家天下"的法寶。土地被賣了,補償金卻拿不到,村民被激怒了,寫出一封封舉報信。舉報信引起廬陽區檢察院的高度重視,經過調查,劉懷寅受賄案終於水落石出。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懷寅作為藕塘村黨總支書記,在協助政府對國有土地進行經營管理及管理土地補償費等行政事務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911萬元、美元3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此外,劉懷寅在擔任村黨總支書記兼村辦企業北方置業公司董事長期間,還利用管理村集體事務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7.6萬元、美元1000元、日元20萬元,其行為又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解決村幹部腐敗問題需要法律規範
據安徽省檢察院統計,近幾年,該省檢察機關查辦的涉農職務犯罪已佔職務犯罪立案總人數的27.8%,劉懷寅受賄案只是其中一例。
小小村幹部緣何成為腐敗的高危群體?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科長吳慶春一針見血地指出,像劉懷寅這樣的村幹部之所以腐敗,歸根結底是監督沒有跟上。村基層組織人員是"協助上級黨委政府從事基層管理"的人員,但不是公務員;是一級組織的"幹部",但不是行政意義上的"黨政幹部",所以處在一個監督的真空地帶,腐敗自然很容易。
吳慶春說,治理基層幹部腐敗,除了要加強對國有或集體財產的監管以及對村幹部的監督外,更重要的是要推行 "村務公開"或"居務公開",只要是事關村民或居民根本利益、村民(居民)普遍關心的財務和政務事項,村委會或居委會都必須依照規定的程序、時間和形式如實公布。對蓄意應付差事,不公開、半公開、假公開的人和事,有關部門要嚴肅處理。同時,要培養村民(居民)的自治觀念和自治意識,要讓村民(居民)知道並敢於"自治"和"監督"。
安徽省社科院專家表示,以上措施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和制約村幹部腐敗,但不是治本之策。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法律的規範。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對基層自治的相關法律要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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