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縣法院暴力執法,受害人正義誰來匡扶?!

中國社會新聞社首席記者饒劍夫、郭明文2009年8月13日浙江淳安千島湖報導:據歷史記載,幾百年前的大明王朝,曾有一位秉公執法,剛正不阿,愛民如子的清官海瑞,在淳安做過知縣。其愛民肅貪的高貴品行,深受百姓愛戴,千秋傳送!然而,幾百年後的2003年12月3日,浙江省臨安市法院〈2003〉臨刑初字第329號刑事判決書,卻將無辜店主吳燕青冠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致當事人蒙冤入獄,數年申訴上訪無果,令淳安蒙羞。

案情源自吳燕青胞妹吳念麗的前夫胡愛民(2000年吳念麗與之離婚),為籌賭資,瞞著吳念麗於1994年向淳安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4萬元,2003年淳安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向淳安縣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胡愛民、吳念麗承擔連帶責任,應償還本息共計91836.84元,判決後二人無力償還。因吳念麗在其姐吳燕青地板店裡打工,2003年7月29日上午,自稱是淳安縣法院執行二科的執行人員鄭紅進、余永忠、瀋建民、余國樟來到吳燕青的新順地板店,當時未穿制服,又未出示證件,進店後強行關閉吳燕青店門且態度粗暴,並口頭傳喚吳念麗去法院。

因為吳念麗已於2000年就與胡愛民離婚,吳念麗想不通法院憑啥要其還款,因此不肯去法院。於是,前去執行的法警當即填寫了《司法拘留決定書》拘留吳念麗,見此情形其姐吳燕青則說:"你們找胡愛民要錢去,錢又不是她貸的,不要總是找吳念麗,你們出去,別在店裡弄來弄去的,妨礙我做生意。"執行人員叫吳燕青嘴巴老實點,並把吳念麗用手銬拷起來帶走,吳燕青見狀剛想上前拉妹妹,卻被執行人員強行拖上車。在車內只穿了一隻鞋的吳燕青,因對執行人員的行為不服及害怕,便掙紮著要下車,結果遭至法警余國樟兩大耳光。

吳燕青被帶到淳安縣法院執行庭的一個辦公室,坐下不到二分鐘,一個叫姚春妹的女干警來到身邊,後來證實此人是淳安縣法院執行三科科長,她不問青紅皂白用拳頭猛擊頭部,接著又抓住其頭髮,將其頭按在地上打,吳燕青費了很大勁抬起頭,看見四、五個男女圍打自己,出於本能自衛,發現旁邊有一把開水瓶,就抓起來阻擋他們眾多的拳頭,法院執行人員邊打邊奪水瓶。此時的法院執行人員早已忘記了自己的身份,開始變本加厲地群毆一個瘦小女子。幾個人把吳燕青按在椅子上,姚春妹則發瘋似的撕吳燕青的衣服,叫囂著:"反正是街上賣的,讓你們看個明白,"雖然吳燕青拚命掙扎,衣服還是被撕破撕開。接下來,這幫人又將吳燕青接在地上施以拳腳,此時吳燕青拚命地呼喊救命,但這呼救聲在法院的執行庭顯得是那麼微弱!結果吳燕青被這幫執法犯法者打得躺倒在地上不能動彈。臉上是又青又腫,頭部、腰部、屁股乃至全身更是傷痕纍纍,令人氣憤的是姚春妹並未就此放過吳燕青,反而將其拎起來,連拖帶拽地把她拷在廁所邊達四小時。

2003年8月15日,淳安縣第一人民醫院確診吳燕青:"第一尾骨骨折;左面部、腰部軟組織損傷(此傷情鑑定在吳燕青拘留15天獲釋後才做)。"11月 24日,浙江法會司法鑑定事務所浙司醫鑒字(2003)706號評定吳燕青:"尾一椎骨骨折、左顏面部、腰部軟組織損傷,構成拾級傷殘。" 淳安縣法院執行人員"7.29"暴力執法群毆事件後,姚春妹等人自覺理虧,害怕吳燕青上告,便利用自己的職權,惡人先告狀,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導致淳安縣法院追究吳燕青的刑事責任,以吳燕青妨害公務罪,被臨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淳安縣法院執行人員"7.29"暴力執法群毆事件發生後,《中國法治》雜誌2005年第二期刊載《制服過當也應問責》一文。《人民監督網》2007年3月5日又載文《浙江淳安法院暴力執法無辜店主致殘》。至今幾年過去了,淳安縣法院遲遲沒有任何說法。

眾所周知,法院是一個神聖的申張正義的地方,而在淳安縣法院,卻成了濫用暴力和職權的場所,法院執行人員的行為已明顯知法犯法,至今仍未受到處理。吳燕青作為一個普通百姓,面對法院執行人員的野蠻暴力時,明顯處於劣勢,有法不可依,有理沒處伸,法官法警執法犯法,隨心所欲,豈不讓百姓心寒?

文章來自http://www.sncchina.com/news/hot/top/200908/15938.html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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