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個駭人聽聞的"臨時性強姦"案件:作案人2個協助警是"臨時性警察";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事前並無商謀是"臨時性犯罪";取得被害人諒解是不是"臨時性同意"也不得而知,反正經過同樣是不是"臨時性法官"的判斷,法律條文就成為了某些法官手中可以被任意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臨時性法律"了,似乎整個案件的經辦也就成為了一個法律被法官活生生"臨時性強姦"的過程。此外"臨時性強姦"也將成為"臨時性名詞",因為轉眼間如果其他普通群眾身份嫌疑人發生類似犯罪就不會是"臨時性"的,而是名副其實的強姦案並且還是輪姦案了,這一點毋庸置疑。
其次雖然我等才疏學淺,不懂"臨時性強姦"和一般強姦案有什麼區別,但卻分明知道他們2人實現犯罪時無論主觀故意還是作案事實都很統一,足以形成強有力的證據鏈將其依法法辦,於是法院判決書上明確以"臨時性強姦"為其開脫罪責,減輕量刑,恐怕難以服眾。--這豈不是強加於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上的"莫須有" 的減刑理由嗎?而為何這些法官敢如此選擇性地執法?估計背後必有利益的關係和不可告人之腐敗目的牽涉其中。
是的,近年來在網民的積極參與下,儘管不少離奇的"躲貓貓""俯臥撐"等司法腐敗案件得到大家廣泛的重視,從而使其真相大白於天下,最後相關責任人受到了查處,可一些荒唐的案件以及判決還是不絕如縷,看來,單單依靠網路反腐和輿論監督司法審判是不現實的,還得政府從制度上嚴格把關、約束執法者自己的辦案程序以及內容,促進依法行政,規範執法。事實上,該案協警作為執法者的得力助手知法犯法,本該罪加一等,法官卻以"臨時性強姦"的荒唐理由為其千方百計法外開恩,背後有否貓膩?並且有關部門對其2個協警人員考核管理不嚴是否也該負起責來,這些都是值得上級有關方面好好考慮以及做的事情。
為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話人人人會說,但其必須以執法者的規範化執法為前提,否則既然什麼都可以被"臨時性"理解或曲解,捉摸不定的東西總會讓失去制衡的權力越用越順手,越用越罪惡,個別執法者完全可以根據個人好惡以及利益需要,歪曲法意,踐踏公平、正義以及民意,包括神聖的法律等一切東東在內無不能夠被肆意玩弄於鼓掌之上。甚至當"臨時性強姦"之類杜撰的具有實際法律效力的"臨時性名詞"滿天飛時,可以預見法律想不被一些法官"臨時強姦"了都難。
"‘臨時性強姦',別讓法律也被‘臨時'強姦了!"這句勸誡話對於那些喜歡創造"臨時性名詞"的法官來說也許不是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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