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資料,起訴人許燕平 (Yan Ping Xu音譯) 於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受雇於市健康局,主要從事計算機數據分析的工作,據她的證詞表示,在她處理有關兒童疫苗計畫 (Vaccines for Children Program) 的檔案資料時,她的小組主任 (Unit Chief) 要求她把2006年的數據用在2007年的報名登記數字中,後來她向報門主管舉報,但對方仍要把不正確的數據呈交聯邦部門,而她更於2008年3月13日被開除,還收到一份相當負面的工作評估,許燕平認為,這是對她敢言舉報的報復行為。
許燕平於2008年7月14日提出訴訟,要求收回負面的工作評估,並撤消不合理的解雇可以重回工作崗位,以及對她的工資損失做出賠償。不過,今年1月,根據法官費利民 (Paul Feinman) 的審議,認為許燕平未能按照正當的程序對她聲稱的報復解雇做出抗辯,同時,她也沒有在法定的時間90天內向法院提出索償申請 (Notice of Claim) ,至於她提出的延遲索償申請 (Late Notice of Claim) 也沒有充分的理據支持,費利民強調,"不清楚、不知道"(Ignorance) 並不是一個合理的理由,故此裁定她敗訴。
許燕平不服費利民的判決提出上訴,交由州高等法院審理,不過,政府方面以"一案不能重審"(Collateral Estoppel) 的理由要求撤消許燕平的訟訴,原因是許燕平的訟訴跟之前的基本相同,而且之前已獲得全面及公平的審理機會,這一點獲得法庭的接納,至於許燕平對訟訴書提出的一些修訂,也不獲得接納,法庭維持費利民的判決,否決許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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