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拆遷,首先要取得拆遷許可證。《城市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應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提交一系列材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國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而在這個時候,原有的房屋,並沒有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者,即被拆遷人還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按照《物權法》一物一權的原則,國有土地批准文件是不應該批准的。
一、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1、請看這份建設用地批准書。
批准日期是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為什麼會出來2008第53號文件?錫林郭勒盟科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是2009年6月22日核發,為什麼在公司成立之前一年就有了建設用地批准書?用地單位和拆遷許可證上的拆遷人不是一個單位,既然是科華就應該是2009年第××號文件。
2、沒有建設項目名稱。原因是這個項目叫商住樓項目。既然是商住樓,為什麼用劃撥的土地?土地用途為住宅?
開發商既然能用劃撥的土地建住宅,而後當商業賣給老百姓,而我們的產權證的性質也是國有、劃撥、土地用途為住宅的用於營業十餘年的房屋,有合法的營業執照,依法納稅卻不能當商業補償,這就是惠民工程?打著為老百姓辦好事辦實事的幌子,幹著官商勾結的勾當。想拆哪由他們定,補償標準由他們定,用途由他們定,建好的房子的價錢也是由他們定!老百姓除了有任人宰割的權利,還有其他權利嗎?
3、沒有批准機關及批准文號
《土地管理法》第53條規定:對於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這份建設用地批准書沒有本級人民政府意見及批准文號,是不是偽造或者是根本沒批准的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可笑的是,這樣一份土地批准文件,竟然鬼使神差的辦出了拆遷許可證。真不知道依法行政是依的什麼法?行的什麼政?
4、一次性批給開發商18876公頃的建設用地,誰有這麼大的權力?
一個縣級市國土局一次性竟然批出18876公頃的土地,是誰給的權力?錫林浩特市,市區面積不過29平方公里=2900公頃。18876公頃=6.5個錫林浩特市。錫林浩特市國土局有這麼大的權力嗎?《土地管理法》第75條第3款規定:"徵收土地超過70公頃報國務院批准。"這份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一次性批出18876公頃的國有土地竟然沒有國務院的批文??
二、拆遷許可證
利用2008年的拆遷許可證來拆2009年的房子。請看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期是2008年9月18日至2008年12月30日止。而我們的房子是2009年6月17日強行拆除的。如果不是在法院根本見不到拆遷許可證。
請看這枚公章,明白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如果這份證據是真的,那麼這枚公章應該是半枚,另外半枚應該在拆遷許可證上。可笑的是存根上是一枚完整的公章,而許可證上卻是半枚。此外,存根上的公章和許可證上的半枚公章,根本就對不上。這不是有人在偽造證據嗎?行政機關如果造假,老百姓是沒辦法的,因為公章就在他們手中,隨時都可以偽造。但是,造假的人水平不高,一般常識都不知道,可見,這個地方的執政水平、人員素質就可想而知了。除了膽子大,別的水平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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