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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次明確規定:負面信用記錄最長保留7年

 2009-10-15 03:1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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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後,我再到銀行辦貸款,可能會比現在容易。"13日,新公布的《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引起了林岳(化名)的關注。其中,有關負面信息保留期限的規定,使他覺得自己打個信用翻身仗"還有希望"。

負面記錄"背在身" 貸款屢碰壁

因為在校期間辦理的助學貸款利息沒有及時歸還,每月26元利息,連續17個月逾期記錄,這在林岳的個人信用報告中出現了"信用污點"。不久前,他要到銀行貸款買房,就是因為這一連串的負面信息,貸款屢屢碰壁。

據悉,2006年央行組建了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只要是在銀行辦過卡、貸過款,都會自動在該系統中生成一份屬於自己的"信用報告"。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個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最多的機構。很多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在招聘過程中,也都要求個人提交一份自己的信用報告做參考。"據銀行人士介紹,目前各商業銀行在貸款審核中,均將個人信用報告作為一項重要的參考依據。

7年保留期參照國際慣例

此前,關於信用報告中的"負面信息"保留期的問題,一直沒有一個明確說法。

"負面記錄的保留期是從該筆貸款還清之日開始計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但之前確實沒有一個確切說法。因此,從資料庫建立開始到現在的負面信息都一直保存著。"昨日,省內一銀行業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據瞭解,國際上一般的做法是保留7年。對於信用卡逾期記錄,如果列印信用報告,僅顯示過去兩年的還款信息。按照美國的做法,一般的負面信息保留7年,破產的、特別嚴重和明顯惡意的負面信息保留10年。超過保留期限,負面信息就將在個人信用報告中被刪除。

13 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徵信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其中首度提及"負面記錄保留期"問題:"徵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銀行人士表示,這一規定,跟國際慣例差不多,也比較切合實際。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對失信行為起到較好的警示作用,但對於那些並非主觀意願導致的失信行為又顯得過於嚴厲。

國務院公布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本報北京10月12日電 (記者王亦君)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將告別無法可依,今天下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據介紹,"徵信"為徵集信用信息簡稱,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還沒有一項法律法規為徵信業務活動提供直接依據,致使徵集信用信息的機構在信用信息的採集和披露等環節上無法可依,直接影響了我國徵信服務業的發展和信用體系制度的建立,此條例的出臺將填補這一法律空白。

據央行統計,截至去年底,央行徵信中心收錄企業及其他組織1447萬戶,收錄自然人6.4億人,其中有信貸記錄的1.4億人。

徵求意見稿專設一章,規定了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徵信機構不得收集信息主體的民族、家庭出身、身體形態、疾病和病史、收入數額、存款、不動產、納稅數額等個人信息。

信用信息使用人獲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與信息主體或徵信機構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經授權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體有權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徵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信用報告應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來源和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個人每年有一次免費獲取其信用報告的權利,信息主體認為其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徵信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異議信息的核查和處理,書面答覆異議申請人,如果徵信機構未能及時按規定辦理,信息主體有權以書面方式要求該徵信機構一次性刪除其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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