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嚴控電話網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11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日前閉幕,會議審議並通過"自治區信息化促進條例",明定7種禁止利用信息網路的行為。

中新網報導,"自治區信息化促進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危害社會穩定;危害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安全;侵犯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製作、發布或者傳播虛假信息;製作、散佈淫穢、色情、暴力、恐怖、凶殺或者教唆犯罪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報導指新疆人大常委會委員們認為,烏魯木齊"7.5 "事件中,境內外"三股勢力"利用網路和電話、簡訊大肆製造、散播謠言,製造民族矛盾,挑起民族仇恨,推出信息化促進條例非常及時必要,今後將能夠及時有效防控網路犯罪,有法可依。

條例還明定信息安全責任制,對網路監管部門的責任進行規定: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的主管部門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監控體系,加強網路監管,對網上傳播的信息進行嚴格審查,科學研判網路輿情,杜絕"違法、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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