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李慶安詐騙案給馬英九總統的公開信

今天在電視廣播中聽到一條新聞:"證實李慶安美國籍,詐騙億元收入案"在臺法院開庭,看到這個案子的標題,真讓人哭笑不得,啼笑皆非。我不知道原告是怎麼證實被告的美國籍的?是用逼供信?還是用狗仔隊的旁門左道搞來的情報所"證實"的?

我手上有一份《世界日報》的短文,標題為《李持有美國籍?美國務院:不會公布》。內容為-"...國務院官員重申,美國在臺協會沒有對外公布,也不會公布任何立委是否擁有美國籍的狀態。"國務院官員並說,由於考量隱私,美國也不會公布輿立法院任何一位委員就美國籍狀態溝通的信息。所以如果開庭的話,請法官審查一下原告是用什麼手段"證實"被告的美國籍的?是否侵犯了被告的人權?是否侵犯了被告的隱私?

有人說李慶安在國籍問題上表現得吱吱吾吾,極不老實,她的兄弟李慶鋒也表現出一副劃清界線大義滅親的姿態,倒讓人不由得想起大陸文革中造反派攻擊無辜無限上綱上線的情景,希望各位好好珍惜得來不易的自由和民主,畢竟李慶安(可能)只是加入了美國籍,而不是加入了什麼反革命組織或者間諜組織。我覺得李慶安在這個問題上表現得太懦弱,她應該像美國務院官員一樣理直氣壯地回答:這是我的隱私,不予回答。

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建國200多年,雙重國籍的人比比比皆是,很多高官都有雙重國籍,前國務卿奧布拉,加州州長阿諾,羅省省長是美籍墨西哥人,總統歐巴馬也是肯尼牙的兒子,以前秘魯總統騰勝也有日本籍...好像以前民進黨執政時也有立委有雙重國籍,不知是否也犯詐騙罪?在美國的美籍華人有幾百萬,美籍墨西哥人有近四千萬,為什麼美國政府沒有什麼"雙重國籍的人不能任高官的"規定?

國際公約中對雙重國籍有解答,雙重國籍不是在同一個國家有兩個國籍,而是當他在一個國家時,他有一個國籍。如美籍華人,就是當他在中華民國時,他有中國籍,當他在美國時他有美國籍。既然他在中國時是中國公民,那麼他就享有中國公民的一切權利,為什麼不能當高官?國籍不是愛國的光環,也不只是個符號,它是天賦人權,有了這個國家的國籍,你就有它的基本人權,有居住權,選舉權,工作權...當然也有應盡的義務。但是一個人不能同時住在兩個國家,所以在一個國家兩個國籍是沒用的。如果一個孩子父母親為法國人和英國人,他生在美國,他就有三個國籍,即美,英,法。只有當他住在美國時,他的美國籍才派用場,才能在美國工作,居住...。

據稱臺灣有個什麼"120條款"規定:雙重國籍的人不能任高官。綠團就是以它為題把李慶安控為欺詐罪的。但是美國務院已表達得很清楚了,國籍是隱私。換句話說,綠團連知道李慶安的國籍的資格都沒有,憑什麼吿她的欺詐罪?雙重國籍又規定李慶安在臺灣只有一個國籍,就像美國只能審定李慶安是否有美國籍一樣,李在臺灣只有中國的國籍,她是中國公民,為什麼不能受憲法的保護?所以這個"120條款"是對雙重國籍的人的歧視性條款,應將廢除!馬英九總統曾為法務部長,法律水準遠遠超過平民百姓,不過他是有名的"不沾鍋",競選時就有人以他曾有綠卡發難,他也沒作詳細的解說,才發展到今天的地步。對李的審判不公,就是對幾百萬外籍華人的不公,所以特致公開信於馬應九總統,維護老百姓的權益和公道。如有可能請好心的朋友把此信轉給馬先生,外籍華人不應成為權鬥的犧牲品。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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