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早的有關走私的規定起源於西漢時期,當時是針對北方匈奴對漢王朝的軍事威脅。到了唐朝,才有比較完備的並通過統治者,以立法形式頒布的反走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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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規定,在對外貿易中,絲織品和珍珠、金、銀、鐵是禁貿物品。"錦、綾、羅、綢、綿、絹、絲、布、牛尾、珍珠、金、銀、鐵並不得度西邊、北邊諸關及至緣邊諸州興易。"這是因為絲織品是唐王朝對外貿易的物品,禁止私人貿易以保護封建國家在對外貿易中賺取超額利潤。
" 若共化外番人私相交易,謂市買博易,或取番人之物及將物與番人,計贓一尺徒兩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其化外人越度入境,與化內交易,得罪並與化內人越度、交易同,仍奏聽敕......因使者,謂因公使入番,番人因使入國。私有交易者,謂市買博易,各計贓,准盜論,罪止流三千里。"從這條史料中可以看出,唐王朝對邊境設防關塞雙方人員私相交易物品的處罰,是相當嚴厲的。
此外,鐵及甲、弩等是當時的戰爭物資,禁止私度博易,以防止西北各族侵擾內地。所以,違反這類法令的,唐王朝對之都要處以嚴刑,以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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