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芙妮」員工上班13小時,應不應該算加班費?

9月1日電訊,有達芙妮店員向記者反映,稱其在加入達芙妮前所簽的合同書並無說明上下班時間,合同書寫得比較含糊。而在工作之後發現,早班9點鐘開始店員必須提前半個小時到店裡面。中午有吃飯時間,但是吃完飯就要進賣場了。直到晚上11點左右方可下班,有的時候開會到凌晨2點。店友們有怨言不敢說,有的員工實在是熬不過了只能辭職。

記者在隨後幾天觀察瞭解到,證實該店員的反映屬實,為什麼上班時間長達13小時之久,而且還沒有加班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元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那麼"達芙妮"控股公司是不是應該給大家一個說法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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