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加拿大:實現"雙贏"的三大法則

近期,加拿大加強對永久居民在加拿大逗留期的執法,已經有永久居民在入境時被沒收楓葉卡,並被拒絕入境.一時間,居住限制條款這個沉寂已久的話題又被移民人群廣泛關注.它是對移民者的遷徙自由在一定範圍內和一定時間內做出限制的比喻.

移民者為了保留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在加拿大5年之內最短需要累積住滿2年的時間.對獲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人來說,如果希望將生活中心徹底轉到加拿大,該條件自然也不是一個問題,但是,如果生意和交際圈子仍然在國內,移民目的只是為了子女教育或是養老而移民加國的生意人來說,這一限制條件就成了很大的困擾.對生意人來說,既要生意,又要身份,實在很難做到兩全其美.其實,仔細研讀移民條例,我們不難發現,還是有辦法讓生意少受居住限制條件的影 響.常見方法有三個:

方法一:

由加拿大公司派駐海外

理論上最好的辦法是,移民申請人或配偶被一個加拿大公司僱用,並由公司指派到中國來工作,那麼移民申請人和配偶在中國工作的這段時間也可以算作在加拿大境內居住的時間而無需在加拿大居住.以往,通過這種途徑保留永久居民身份者造假較多,移民官對此類案件的調查非常嚴格,因此申請人需要提交許多證明文件,如公司的商業執照,會計報告,與員工簽署的僱用合同,工資單,所得稅稅單等,此外也要說明該公司外派到國外去工作的原因.

方法二:

陪伴加拿大籍配偶在國外居住

移民條例規定,當配偶一方(如妻子) 4年中在加拿大,累計住滿3年獲取加拿大公民身份後,另外一方(如丈夫)是加拿大永久居民,即可陪伴公民加籍配偶從加拿大一起到海外,可免除在加拿大境內居住.

方法三:

通過家庭團聚重新獲得移民身份

如果該加拿大永久居民無法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即不是加拿大海外員工,其配偶也不是加拿大公民,移民申請人還可以在永久居民身份失效後通過申請家庭 團聚來重新獲得移民身份.通過這種途徑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的配偶持有有效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通過配偶擔保的方式來獲得移民身份,二是申請人的滿18週歲的子女在加拿大居住並有工作收入,通過子女擔保的方式來獲得移民身份.這兩種情況的擔保,由於申請人之前在申請移民時其信息資料在移民局已經確認過一次,所以再通過家庭團聚擔保時,過程相對快捷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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