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真相比"紅色角落"有過之而無不及
中國政府於1998年簽署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第9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10條:"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2009年6月25日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張舒婕、張舒霞、趙廣順進行開庭。而該法院法官威脅、阻止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在律師質問下,該法院一副院長稱:這是上面的意思。
該副院長對另一律師則蠻橫提出:一、不准對法輪功的性質進行辯護;二、不能做無罪辯護,只能做有罪辯護;三、只能對證據的情況進行辯護等。
另一案例:遼寧省丹東市王香菊2009年3月31日在買菜回家的路上被派出所警察綁架。在2009年7月28日,遼寧省丹東市元寶區法院以所謂的"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對王香菊進行審判。
中國公民,按照法律規定公民在涉及法律訴訟的時候有聘請律師的權利,律師也有權為公民進行辯護,家屬聘請律師要為王香菊進行無罪辯護。
當天,辯護律師有力的推翻了對方的誣告,為王香菊做了無罪辯護,當質問控方律師"王香菊一個六十多歲的退休老太太如何破壞得了法律實施"時,對方理屈詞窮。令人費解的是:一、控告王香菊的證人沒有到場。二、開庭前銷毀了指控王香菊的所謂證據。三、法院自稱是公開開庭,卻只允許二名直系親屬入庭旁聽。
當時法庭沒有宣布結果。然而,隨即家屬得知,王香菊被中共法院違法強判四年。此案證明,中國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秘密進行,由法官直接到看守所裡,對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人員宣讀一下所謂判決書,然後就拉到監獄去的指控,不是空穴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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