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受賄1.9573億余元被一審判處死緩後,26日,其律師高子程接受記者採訪時透露,陳同海方面服從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提起上訴。高子程稱,放棄上訴意味著,一審判決結果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覆核,沒有特殊情況即判決生效。
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陳同海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高子程對記者說,一審判決後的10天為上訴期,陳同海案的上訴期從7月16日起至7月25日截止。由於7月25日是星期六,為法定休息日,因此順延到下一工作日,7月27日是陳同海上訴期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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