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在雲銅公司準備非公開發行股票之際,富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董事長鄭海若和雲南昌立明經貿有限公司(下稱昌立明)的鄭汝昌欲認購,但苦於無資金。後來,二人與時任雲銅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的陳少飛共謀,以"貿易融資"的方式幫助富邦公司、昌立明公司解決認購資金的問題,以及為富邦公司其它經營活動拆借資金1.9億元。鄭海若表示願意以富邦公司所持有的股票作質押,被告人鄭汝昌許諾將昌立明公司認購股票的一半利潤分給被告人陳少飛。
2007年2月5日,上述商定的"貿易融資"形式正式開始操作,昌立明公司與雲銅公司簽訂了銅精礦供需合同。2月6日,在陳少飛的安排下,雲銅公司給昌立明公司簽發了7億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和3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次日,雲銅公司在相關銀行存入人民幣4億元的貼現保證金。
2007年2月7日,昌立明公司獲得貼現資金人民幣9.8137億元,並將貼現資金中的3.325億元提供給富邦公司,由其以每股9.5元的價格認購了3500萬股雲銅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昌立明公司則將貼現資金中的2.375億元,以每股9.5元的價格認購了2500萬股。同年3月初,根據陳少飛的通知,鄭汝昌等人從貼現資金中再拆借人民幣1.9億元給富邦公司。
雲銅公司簽發給昌立明公司的10億元匯票到期後,後者於2007年8月2日、8月6日向貼現銀行歸還了人民幣共計10億元。而前述用於收購雲銅公司股票及富邦拆借資金共計7.6億元,於2007年9月、10月間歸還了雲銅公司。
明天同庭受審的還有昌立明總經理鄭汝昌和副總經理戴琨。檢方認為,在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中,陳少飛、鄭汝昌系主犯,戴琨系從犯。
此外,檢方還指控,陳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幫助他人謀利,並通過其親屬收取財物數百萬元,其行為涉嫌構成受賄罪。
背 景
雲銅原3高管落馬
2008年12月29日,昆明市中級法院對"雲銅窩案"公開作出一審判決,雲銅集團原董事長、黨委書記鄒韶祿受賄人民幣1900萬餘元,判處無期徒刑;雲銅原副總經理余衛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近1億元人民幣,判處死刑;雲南銅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汪建偉受賄、貪污人民幣550萬餘元,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余衛平也成為雲南省官員因職務犯罪被判處死刑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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