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建樓盤倒塌續:購房者仍須還貸
6月27日6時左右 閔行區蓮花南路羅陽路口一幢13層在建商品樓發生倒塌事故
上海市政府3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上海"蓮花河畔景苑"在建樓房倒覆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樓房北側在短期內堆土高達10米,南側正在開挖4.6米深的地下車庫基坑,兩側壓力差導致過大的水平力,超過了樁基的抗側能力。
事故原因:10米堆土是禍首
在3日的新聞發布會上,事故調查專家組組長、中國工程院院士、上海現代建築設計集團總工程師江歡成說,事發樓房附近有過兩次堆土施工:第一次堆土施工發生在半年前,堆土距離樓房約20米,離防汛牆10米,高3到4米。第二次堆土施工發生在6月下旬。6月20日,施工方在事發樓盤前方開挖基坑,土方緊貼建築物堆積在樓房北側,堆土在6天內即高達10米。
專家組成員、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技術總監顧國榮說,第二次堆土是造成樓房倒覆的主要原因。土方在短時間內快速堆積,產生了3000噸左右的側向力,加之樓房前方由於開挖基坑出現凌空面,導致樓房產生10厘米左右的位移,對PHC樁(預應力高強混凝土)產生很大的偏心彎矩,最終破壞樁基,引起樓房整體倒覆。
針對部分樁基是空心水泥管的疑問,江歡成表示,空心樁是很好的樁型,節省材料,垂直承載力很強。同時,從設計角度來說,建築物通常不依靠樁基來抵抗水平推力。
倒樓旁邊的6號樓也發生了位移
有關部門在新聞發布會宣布,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是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牽頭,展開事故責任調查。調查組要嚴格遵守"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
事故發生後,搶險指揮部組織專業檢測人員,分別對在建的其餘10幢樓房、鄰近居民小區進行不間斷監測。專家組根據檢測結果判斷,在建的其餘樓房安全狀況穩定,但是倒覆樓房周邊的房屋的狀況趨於穩定,和房屋安全是兩碼事,不等於說房子就是安全的,接下去還要對周邊的10棟房子進行安全性檢測。與倒覆的7號樓情況類似的6號樓也發生了位移。清除堆土工作完成後,6號樓已經復位29毫米。
焦點
樓房垮了,房貸還得繼續還
上海閔行區一在建13層樓盤發生樓體倒覆事件,也將罕見的個人房貸抵押物損壞導致的還款問題推到了前臺。每個月的按揭還款時間要到了,但是房子都倒了,是不是可以不還貸了?這是很多小區業主的疑惑。
據記者調查瞭解,給"蓮花河畔景苑"發放個人按揭貸款的主要是三家銀行,包括交行、工行、上海銀行(包括給未倒覆的小區其他樓房按揭),涉及的商業按揭貸款大約1億多元,其中涉及倒塌大樓的商業按揭貸款約幾千萬元。
"確實有個別客戶提出是不是可以停止還貸了。"某銀行個貸部門人士透露,幾家銀行之間也有進行情況溝通,以便能夠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
不過,從目前來看,借款人的還貸責任仍難以免除。上述銀行人士認為,"雖然客戶也是受害者,不過這不影響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抵押物不存在了,但是仍可以追索借款者的其他財產。"上海美達房地產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陳世福認為,從民法看,借款人和銀行分別擔當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角色,而房屋產權便是銀行發放貸款時收取的抵押品,而抵押品的滅失並不導致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關係的終結。
讓倒覆樓的受害者來還貸,顯然令人難以接受。不過銀行人士和律師都認為,借款人可以通過向開發商索賠,以償還銀行的貸款,這些貸款銀行也只能等待上海市政府的解決方案出臺再做具體行動。
律師:房屋損毀嚴重者有權解除合同
對於上海樓房倒覆事故中的購房者和開發商關係,上海一些法律工作者表示,如果購房者的房屋損毀嚴重,不論是倒覆、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還是有嚴重質量問題,購房者都有權依法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在此次樓房倒覆事件中,房屋倒覆是由於出賣人(開發商)的原因,致使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因此倒覆房屋的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時,開發商還應當將所收取的房屋款退還給買受人,並賠償買受人由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對於未倒塌的房屋,如果檢測結果表明未倒塌樓房仍存在主體結構不合格或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質量問題,購房者依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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