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江縣建設局副局長李豐國,近日駕套牌車撞死2人。案發後,李豐國離開現場近8小時後投案。交警認定李豐國對事故負主責,但並未逃逸。死者家屬稱,交警主導私了,強迫他們刑事調解(《新京報》5月27日)。
「私了」是一個常見的交通事故處理手法,在普通交通摩擦中,普通平民也可以享受;在引起重大傷亡的交通事故中,則只有權勢者可以享受到。陝西定邊縣原組織部副部長,湖北當陽市原女市長,甘肅會寧縣公安局一副局長的公子,等等這些權勢者都曾享受過這樣的待遇。現在,湖南平江縣建設局副局長李豐國正在享受這項 待遇。
案情非常簡單,副局長撞死了人,承擔主要責任,當事各方都無異議。但處理事故的過程卻讓案情複雜化了,讓人們質疑不斷,並浮想聯翩。以至於讓人擔心,這起簡單的官員撞人案背後會不會有更多人在操控法律?
咱們從交警處理此事過程中的隻言片語來分析。事實上此案中的「私了」遠不只出現在處理結果,而是貫穿了整個處理過程。譬如,平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徐麒麟說,案發後李豐國找朋友到現場處理,不存在逃避打擊的情況,故不是逃逸。這話就有較為明顯的偏袒性,不知道是否與李豐國「找朋友到現場處理」有關。通常來說,交通事故中的逃逸行為,客觀上都是駕車離開現場的行為。離開8小時之後再回現場,無疑會延誤救人,同時由於離開現場時間過長,酒精測試已無法進行,因此認定副局長「不是逃逸」難以服眾。
換一個角度來看,「找朋友到現場處理」恰恰存在逃避打擊的嫌疑。交通事故的處理是交警的法定職責,與副局長的朋友有何干係?找朋友之意恐怕不在「 現場」,在乎「幕後」矣!而被找的「朋友」應當不是一般人,並且似乎已發揮了重要作用。果真如此的話,那麼副局長背後的這層私人關係值得深究。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如果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撞死了人,這類案件通常都屬於公訴案件,刑事責任應交由檢察機關追究,這類案件是不能通過當事人的協商而私了的。根據刑法133條,違反交通運輸法規,致人重傷、死亡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李豐國離開現象8小時,以及使用套牌車,這兩個情節都無疑涉嫌違反交通法規。這意味著,無論副局長撞死人案件是交警主導私了,還是家屬自願私了,都是無效的。如果交警存在褊袒肇事者的行為,那麼相關責任人應受到追究。
最後還有一點值得關註:處理此案的交警蘇建龍稱,李豐國賠償金額高達65萬。 26日11時許,兩位死者家屬分別領到李豐國的35萬元和30萬元現金。副局長如此果斷地拿出65萬元現金,很容易引發某種聯想。雖然我們尚未建立官員財 產申報制度,但當地紀委既然已經介入此事的調查,就不能只查其中的處理環節,同時有必要順滕摸瓜,查清有無權錢交易及腐敗情形。
綜上所述,副局長撞死人中的「私了」處理,嚴重傷害了法律的面子,唯有嚴查,方可為法律挽回一絲尊嚴。從過往的「私了」案件來看,由於輿論的高度關注,當事官員大多被「公了」了,但幫助當事人「私了」的官員則幾乎毫髮無損。這就難怪,太多的官員樂於在幕後充當交通肇事者的「熱心人」了。(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私了」是一個常見的交通事故處理手法,在普通交通摩擦中,普通平民也可以享受;在引起重大傷亡的交通事故中,則只有權勢者可以享受到。陝西定邊縣原組織部副部長,湖北當陽市原女市長,甘肅會寧縣公安局一副局長的公子,等等這些權勢者都曾享受過這樣的待遇。現在,湖南平江縣建設局副局長李豐國正在享受這項 待遇。
案情非常簡單,副局長撞死了人,承擔主要責任,當事各方都無異議。但處理事故的過程卻讓案情複雜化了,讓人們質疑不斷,並浮想聯翩。以至於讓人擔心,這起簡單的官員撞人案背後會不會有更多人在操控法律?
咱們從交警處理此事過程中的隻言片語來分析。事實上此案中的「私了」遠不只出現在處理結果,而是貫穿了整個處理過程。譬如,平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徐麒麟說,案發後李豐國找朋友到現場處理,不存在逃避打擊的情況,故不是逃逸。這話就有較為明顯的偏袒性,不知道是否與李豐國「找朋友到現場處理」有關。通常來說,交通事故中的逃逸行為,客觀上都是駕車離開現場的行為。離開8小時之後再回現場,無疑會延誤救人,同時由於離開現場時間過長,酒精測試已無法進行,因此認定副局長「不是逃逸」難以服眾。
換一個角度來看,「找朋友到現場處理」恰恰存在逃避打擊的嫌疑。交通事故的處理是交警的法定職責,與副局長的朋友有何干係?找朋友之意恐怕不在「 現場」,在乎「幕後」矣!而被找的「朋友」應當不是一般人,並且似乎已發揮了重要作用。果真如此的話,那麼副局長背後的這層私人關係值得深究。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如果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撞死了人,這類案件通常都屬於公訴案件,刑事責任應交由檢察機關追究,這類案件是不能通過當事人的協商而私了的。根據刑法133條,違反交通運輸法規,致人重傷、死亡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李豐國離開現象8小時,以及使用套牌車,這兩個情節都無疑涉嫌違反交通法規。這意味著,無論副局長撞死人案件是交警主導私了,還是家屬自願私了,都是無效的。如果交警存在褊袒肇事者的行為,那麼相關責任人應受到追究。
最後還有一點值得關註:處理此案的交警蘇建龍稱,李豐國賠償金額高達65萬。 26日11時許,兩位死者家屬分別領到李豐國的35萬元和30萬元現金。副局長如此果斷地拿出65萬元現金,很容易引發某種聯想。雖然我們尚未建立官員財 產申報制度,但當地紀委既然已經介入此事的調查,就不能只查其中的處理環節,同時有必要順滕摸瓜,查清有無權錢交易及腐敗情形。
綜上所述,副局長撞死人中的「私了」處理,嚴重傷害了法律的面子,唯有嚴查,方可為法律挽回一絲尊嚴。從過往的「私了」案件來看,由於輿論的高度關注,當事官員大多被「公了」了,但幫助當事人「私了」的官員則幾乎毫髮無損。這就難怪,太多的官員樂於在幕後充當交通肇事者的「熱心人」了。(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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