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法律專家透析鄧玉嬌案(圖)

中國法律專家趙遠明(看中國資料圖片)

【看中國記者蘇星採訪報導】據中國媒體報導,5月10日,中國湖北巴東縣野三關鎮,鄧貴大,黃德智等3名官員,去當地娛樂城雄風賓館消費時,因強迫21歲的KTV服務員鄧玉嬌提供性服務,遭到拒絕。鄧玉嬌繼而正當防衛,引發血案。此事在中國官方和民間都引起巨大反響,也形成迥然不同的兩種輿論導向。無論輿論如何,最終此案將訴之於法律。按中國刑法規定,本案走向將是如何?為此我們特別採訪了中國法律專家趙遠明先生。

趙遠明先生就各界關心的問題從4個方面做了深入,明瞭的分析:從中國刑法角度分析鄧玉嬌案件;鄧玉嬌案件中的奇怪現象;鄧玉嬌案在法律上比楊佳案更佔有優勢;目前中共對此案的處理體現出中共的危機。

 

鄧玉嬌(網路圖片)

從中國刑法角度分析鄧玉嬌案件

中國刑法對強姦案有明確的規定。中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為強姦罪。這裡有幾點要特別強調的:(1)是違背婦女意志(2)要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3)有與之強行性交的行為。

首先,強姦案的罪犯要有發生性行為的意圖。在鄧玉嬌案中,鄧貴大,黃德智等3人明確提出要特殊服務。這種特殊服務在當地實際上是性行為的一種雅稱。從目前所顯示的所有資料看,他們提出的特殊服務不是一般的洗浴服務或者異性陪浴服務,而是指兩性之間的性行為。這已顯示犯罪行為人有明確的犯罪意圖。

案發時鄧玉嬌本人的態度是:當場拒絕鄧貴大等3人的性服務要求。她當時就當著3個人的面陳訴:我根本不是幹這個的,我是KTV的服務員。她還兩次表示她不幹這個事情,也就是說她不願意與他們發生性行為。這一點就明確的顯示,這種性行為的要求是違背婦女意志的。不僅如此,鄧玉嬌還有明顯的行為,當時她從水吧的娛樂室裡躲避犯罪行為人。從娛樂室走到職工休息室。這個行為更明確的表示鄧玉嬌的拒絕。

鄧貴大等人不僅有強姦犯罪的意圖,還實施了強姦行為。他們把鄧玉嬌按倒在沙發上。按倒一次,鄧玉嬌掙扎的起來之後,第二次又按倒了。鄧貴大等人確實實施了暴力或以脅迫或其它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鄧玉嬌發生性行為。

從以上3個要點可以肯定的判斷,鄧貴大3人是有明顯的發生性行為的意圖。而且鄧玉嬌非常清楚的拒絕這種性行為。鄧貴大等人的性行為是否得逞並不影響犯罪的定罪,只可能影響到量刑。也就是說他們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既遂還是未遂都關係不大,即使未遂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鄧玉嬌為了維護自己的人身性權利採取了一種正當防衛的行為。中國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的有關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從中國刑法規定可看到:(1)保護的是你應有的權利(不管是國家的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其中包括人身,財產和其它權益)(2)保護的是幾個權益,亦或是其中之一。(3)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說這種侵害是真實存在的,而且是正在進行的。如果說是幾小時前進行的,或者是幾天以前進行的,你進行的防衛就不屬於正當防衛。屬於防衛不當或者是不適時。

正當防衛採取的方法是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也就是說,用一種打擊暴力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種損害,使他不能進行傷害行為,也就制止了不法侵害的行為。

所以對照中國刑法規定的要點看,鄧玉嬌的行為是典型的正當防衛。即不存在防衛過當的,也不存在防衛不適時。刑法還規定:屬正當防衛者將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因此鄧玉嬌的行為沒有違法,也不應該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另外重要的一點是:對於被害婦女,不論該婦女從事何種職業或何種工作,或者被害婦女的精神,身體狀況如何,都不影響強姦罪的成立。中國的官方網站認為鄧玉嬌患有精神憂鬱症,實際上是企圖誤導不懂法律的民眾,使案件向有利於官方結果的方面發展。

雖然目前輿論眾說紛紜,但上述3個大的方面是確鑿的事實。所以鄧貴大等人的強姦罪是完全成立的。鄧玉嬌在這時採取的正當防衛也是完全合法的。

 

中國民眾讚譽的巴東烈女鄧玉嬌(網路圖片)

鄧玉嬌案件中的奇怪現象

首先,從訴訟法講,當地警察在案發當時,對犯罪事實的認定上都出現了錯誤。他們當時沒有保護現場收集證據,對被害人的衣服,服裝都沒有進行收集。按刑事訴訟法來講,當時辦案的警察是有權利也有法律上的義務收集證據,收集一切可以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證據。當時警察卻沒有收集。而且在案發地點的沙發上都沒有取證。這實際上是一種瀆職的行為。

其次,在拘捕犯罪嫌疑人時,也發生了錯誤。居然把被害人鄧玉嬌拘捕起來,然後沒有通過任何法律手段卻將鄧玉嬌拘禁在精神病院裡,還把鄧玉嬌捆綁在病床上,進行所謂的精神治療。這個案件很明顯鄧玉嬌本身是被害人,是強姦案中的被害婦女。可是當地警察把被害婦女當作犯罪嫌疑人拘捕在精神病院。這是完全錯誤的。

而警察對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鄧貴大等人居然不採取任何法律措施,也不收集他們的口供,這點是更令人奇怪的。警察故意放縱的犯罪嫌疑人。

在收集口供,證人證詞方面對當地的企業法人,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都沒有採取法律上的措施,這完全是一種瀆職。當地公安機關一開始介入這個案件時就有很嚴重的瀆職行為和嚴重的濫用職權。例如將鄧玉嬌送到精神病院。這不應該是公安機關做的事情。是否患有精神病需要有關的,法律上認可的機關或者是精神病專科醫生進行鑑定。而不是公安機關的有關人想送誰到精神病院就送誰,因為在法律上公安機關沒有這個權利。可見當地的公安機關也存在著嚴重的違法行為。

鄧玉嬌案比楊佳案在法律上佔有更大優勢

第一:鄧玉嬌是很典型的強姦案受害人。而且她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

第二:鄧玉嬌殺死鄧貴大的行為完全是一種正當防衛行為。是合理合法的行為。她的行為完全符合現在中國實施的有關刑法的規定。採取的方法和行為的時間都符合正當防衛。在認定上不應該有任何歧義。

第三:鄧玉嬌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20條的規定。在法律上佔有更有利的地位。

第四:鄧玉嬌在精神層面上更高一點。(1)鄧玉嬌對淫官們的認識更清楚。因此也就更無畏。即使殺掉淫官後依然認為他們是一群畜生,對他們沒有任何幻想。楊佳認為貪官污吏是個別現象,並寄希望向上級討個說法,討一個公正合理的答覆。實際上楊佳最後這個希望是徹底落空了。(2)鄧玉嬌對淫官的反抗更直接,更徹底。不猶豫,不彷徨。一個弱女子對強姦犯連刺3刀,而手不軟,可謂是巾幗英雄,令人欽佩。鄧玉嬌用正當防衛的手段直接制止犯罪,直接奮起反抗,不存在討個說法,讓誰主持個公道。她已經看到了在這個社會裏貪官們,淫官們實際上是騎在老百姓上作威作福。寄他們的上級或哪個清官給你個答覆根本沒有實際效果的。(3)鄧玉嬌在實施正當防衛之後自己直接打電話報警,這個行為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而且也體現了鄧玉嬌大義凜然,敢作敢為的,女俠的氣派。

中共對此案的處理體現出中共的危機

當地的公安機關在案發之時就自覺的佔到淫官們的一邊。當地公安機關寧願瀆職也要違法拘捕被害人,而且違法放走嫌疑人。鄧玉嬌案件沒有複雜的過程,當地執法機關應該對法律規定是很清楚的,尤其像這種強姦,盜竊經常發生的案子,法律上不會有什麼疑問,不會不清楚。但是他們都形成一種習慣,形成一種條件反射,只要是發生這種案件,牽扯到有關的官員,在當地有錢有勢的人,他們就自然的站到他們一邊。然後將被害, 或一般的貧苦百姓放在對立面。這是中共長期對公安機關進行控制,教育以至於教唆,形成一種做事的習慣。公安機關現在這樣一個表現並不奇怪,因為他們已經淪為中共的爪牙和打手,根本不是一個依法辦事,執法公正的機構。

當地各級政府,從黨委到公檢法司,從鎮裡,縣裡,省裡對這樣一個在網上引起巨大轟動的案件,至今為止沒有一個人出來主持公道。但是絕大部分大陸媒體卻都同情支持鄧玉嬌,大部分網民也都同情支持鄧玉嬌。

到目前為止,在中共政權的各級有關部門和機構沒有一個人敢於站出來主持公道。這個公道的條件並不高,就是依照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出來主持公道。所以從中可以看到中共的各級官僚已經腐敗到什麼樣的程度。凡是案件牽扯到有關體製成員的,他們都會自覺的去維護官員的利益,不管其中一份子所作所為是多麼可恥,違法,也要維護他們的利益。因為這一個份子的利益就牽動了官僚體制的所有人的利益。

具有關新聞報導,中國的公安部要以殺人罪逮捕鄧玉嬌。公安部居然要冒天下之大不韙,嚴肅處理此案。為什麼公安部要頂這個罵名處理鄧玉嬌呢?原因在於,作為公安部,它是全國公安的最高領導機關。他們對法律應該更加熟知,並且與其它機構相比,更具有法律諮詢的有利條件,對此案不應該有確認的困難。公安部為什麼要頂罵名,嚴肅處理鄧玉嬌本人呢?

因為中共的貪官,淫官太多。中共自己也不得不承認,包二奶,有情人的幾乎佔中共的95%以上,甚至達到98%。這其中的情人不乏是靠暴力,脅迫,強姦得來的。如果在現實生活中,各個受害婦女起而正當防衛,起而對貪官,淫官進行正當防衛,中共的官員就都有可能向鄧貴大一樣送了小命。如果是這樣,誰給中共撐著政權?所以中共特別懼怕鄧玉嬌案件的影響,效應在全國範圍進行蒸發和蔓延。所以他們要借鄧玉嬌案件進行打擊,殺雞儆猴。

另外,中共是怕受到冤屈的人都來向鄧玉嬌學習,仿鄧玉嬌正當防衛或類似的行為,怕其他維權人士,象徵地,拆遷,環保,愛滋病等問題上起而抗爭,效仿鄧玉嬌。這種現像一旦出現,貪官淫官都要受到打擊,中共政權就要崩潰了。所以中共特別害怕這一點。

最後,鄧玉嬌的正當防衛完全符合法律。中共對此案既恨又怕。恨鄧玉嬌所採取的行為是完全符合他們自己制定的有關法律規定的。從法律上他們很難挑出鄧玉嬌行為的毛病。而這個法律又是他們冠冕堂皇的制定出來,公布於眾的。他們既想做婊子,又要立貞潔牌坊。他們恨鄧玉嬌採取這個行為使得他們不好做。又怕鄧玉嬌這種現象被其他人去模仿。

所以中共現在在媒體上,發布了幾個對於當時犯罪事實進行調查的解說。他們公布了3,4次,每次都把一些具體的內容進行修改,然後慢慢引導輿論。而且對全國的輿論尤其是湖北的,內部下達命令,不讓大肆報導,而且不能登在頭版等重要位置等,進行了一套規定。

從鄧玉嬌案件可以看出中共今後可能要在犯罪證據上,犯罪事實上做文章。現在中共已經指使一些人出來做偽證,或者脅迫一些人做一些什麼事情。他們努力的使這個典型的,簡單的案件變為複雜。例如強調鄧玉嬌精神有問題,從而使鄧玉嬌以後所說的一切在法律上沒有效力。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鄧玉嬌案件在中共的控制和操縱下案件變得越來越複雜。從案件也可以看到中共是一個邪惡的根源。它制定的所有法律只是為欺騙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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