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子專欄】辦企業猶如過家家——心難合作(8)
《審視國寨大幼兒》系列

撮合式合作,導致國寨往往只有一時的夥伴關係而不易有經久的組織。民間辦企業難以走向規模化經營。董永和七仙女務農,張青和孫二娘開店。這在古代延續兩千多年。西化時代,習慣於打夥做事的湊合傳統,使我們很自然的就把企業變成了家族或哥們式的。同血緣的家人或者同義氣的哥們,因情投而湊合在一起,酒杯一端巴掌一拍公司就成立了,親友和酒友臉都不抹就成了公司員工。

基於血緣又照顧私情,公司成立的確比較容易,但它固有的封閉性、排外性和自利近視,使企業上一定規模、穩定發展非常艱難。家族傳統阻撓個人利益的實現。能把百人企業發展為千人企業的職員,如果不與家族企業的核心人員結成親密關係,就進不了高層,不能夠被委以重任。血緣的親合力、支撐力和抗震力十分有限。個性、興趣、愛好、利益和親情的矛盾和衝突錯綜複雜,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糾纏在一起,私情與公義攪拌在一起,有好聚難有好散。企業的生存發展猶如玩過家家,是非難明善惡難辨,衝突會越來越難調和,最後只有分離。

1998年5月,宜賓市筠連金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余成(佔公司股份85.61%)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其他四名股東即母光均四兄弟(余內兄,佔股東14.39%)對自己侵權:在一些重大決策、資產處理、人員安排上,余成的合法權益都遭到侵犯,全由母氏兄弟說了算,甚至自己用公司的小車。這是一個違犯《公司法》而實施家族管理的典型案例。在母氏兄弟看來,法大不過情:余成請外人幫忙是打工,但請親人幫忙則是打天下;長兄如父,管你天經地義。

這等事若按合同辦事,怎麼會鬧上法庭?金鑫公司是股份公司,其具體的合同我們不得而知,但國寨工商部門印製給所有股份公司的合同文本格式我見過也填寫過。股份公司不是按忠義倫理傳統和功勞貢獻排座次而聚合的梁山寨,而是按照近現代西方企業管理的利益協商、合同約定、照章辦事的科技理性組合的。也就是說,金鑫公司填寫過股份公司的合同,母氏兄弟蓋過章或簽過名。鬧上法庭表明,金鑫母氏兄弟後來並沒依照合同辦事,訴諸的可能是"強龍壓不過地頭蛇"之類經驗。股份公司是西方公民社會法律理性的產物。要"聽黨的話跟黨走"、"黨叫幹啥就幹啥"之類黨文化訓練出的中共國寨人質,以疑心和斗性將股份公司的合同條款當回事,猶如要孫悟空做股東而不惹事生非一樣不可能。母氏兄弟依循的可能是被中共摧殘了的親情交易:母家一個女人,換余成一個公司。由此可知,親人湊合的家族企業無法自身解決家族成員之間的利益衝突而協和相處。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胡宜祺與胡三冬兩兄弟在江西南昌創辦了一家頗具規模、經營鋼材的企業,後因財產問題,兄弟起紛爭,一連打了兩場官司,兄弟互為被告,反目成仇。先是哥告弟挪用公款;後是弟告哥,要求分公司財產。兩場官司一拖三年,先拖垮了企業,後拖沒了親情,70多歲的老母也無人照顧了。

現在我們清楚了,辦企業絕不能過家家似的講情不講理。合作辦企業,合作方要能鎖定盈利目標,就必須商討訂出合理的合同協議,並嚴格遵守規定。這樣才能避免企業運作中的任性和隨意,許多官司也因而避免。即使打官司,企業也能照常運轉盈利。但撮合式或湊合式的企業,由於親情第一,運作中就常常忽視合同協議的作用:或者訂立虛假合同,或者根本就沒有協議,或者都不理會契約。結果糾紛一起就成災難,私怨傷害理性和智慧,使人的行為怪異得不可理喻。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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