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晚7時30分左右,野三關鎮招商協調辦主任鄧貴大,與黃德智和鄧某一起吃晚飯並飲酒後,前往該鎮雄風賓館夢幻城休閑。休閑之前,鄧貴大三人欲前往夢幻城二樓一休息室休息。黃德智在前,鄧貴大和鄧姓同事緊隨其後。
黃德智進門後,發現夢幻城員工鄧玉嬌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詢問她是否可為其提供特殊服務。鄧玉嬌說,她是三樓KTV員工,不提供特殊服務。
黃德智聽後很氣憤,質問鄧玉嬌這是服務場所,你不是"服務"的,在這裡做什麼?雙方遂發生爭執。爭執中,鄧玉嬌欲起身離開,此時,跟在身後的鄧貴大說,"怕我們沒有錢麼?"便隨手從衣袋裡抽出一沓錢在鄧玉嬌面前顯擺。鄧玉嬌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離開時,被鄧貴大按在休息室沙發上。
鄧玉嬌欲起身,卻被再次按倒在沙發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鄧貴大連刺三刀,黃德智見狀欲上前阻攔,右手臂被刺中一刀,鄧姓同事嚇得不敢靠近。
鄧貴大因傷及動脈血管和肺部,在被送往醫院途中身亡。黃德智已被轉至宜昌治療,現已脫離生命危險。
案發後,法醫對鄧貴大進行了屍檢,屍檢中發現,鄧貴大頸部、肩部、胸部被刺,三刀中兩刀致命。作案凶器為一把三寸長的水果刀。
據事發地巴山警方5.19日通報:
"2009 年5月10日20時許,鄧貴大、黃德智酒後陪他人到野三關鎮"雄風"賓館休閑中心"夢幻城"消費。黃德智進入水療區一包房,見鄧玉嬌正在洗衣,黃誤認為鄧是水療區服務員,遂要求鄧提供異性洗浴服務,鄧以自己不是水療區服務員為由拒絕,雙方為此發生口角,鄧走出包房進入隔壁服務員休息室。黃認為鄧態度不好,尾隨其進入休息室並繼續與之爭吵。此時鄧貴大聞聲進入該房,亦與鄧玉嬌爭吵。鄧貴大稱自己有錢,來消費就應得到服務,同時拿出一沓錢炫耀並朝鄧玉嬌頭、肩部搧擊。鄧玉嬌稱有錢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務。爭吵中,休息室內另兩名服務員上前勸解,鄧玉嬌即欲離開休息室,鄧貴大將其攔住並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又欲起身離開,鄧貴大再次將鄧玉嬌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黃德智見狀上前阻攔,鄧玉嬌又刺傷黃右大臂。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檢驗驗明:鄧貴大左頸部刀傷割斷動脈並劃破氣管,右胸部刀傷穿透胸腔刺破右肺,兩處均系致命傷,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剋死亡。黃德智的傷情因治療包紮暫不能鑑定。"
前後兩個通報主要差別如下:
1. 鄧貴大等人要求"特殊服務"在5.19日的通報中變成了要求提供異性水療服務;
2. 5.12的通報中的爭執變成了爭吵;
3. 案發地有其他人員在場
4. 鄧貴大被刺現場不是最初進入的現場,而是另外的休息室;
5. 5.12.中鄧貴大把鄧玉嬌兩次按到沙發上說成是推坐到沙發上;
6. 5.12.通報中說鄧貴大身中三刀,5.19.日的通報中變成了鄧貴大身中4刀,又補上了左小臂一刀。
一、在這6個差別中,最關鍵當屬第六個差別了,鄧貴大身上又多了一刀。有了這一刀,就使得案件環環相扣,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案發過程的次序,使得案件的性質最終看似得以改變。
如果沒有了這一刀,前邊的五項差別就失去了意義。
多了的這一刀能夠說明什麼呢?
多了的這一刀能夠說明鄧貴大是站著,並且用胳臂檔了鄧玉嬌的刀子。說明瞭鄧玉嬌是從沙發上起來揮刀而刺的。
在5.12.警方關於案件的通報中,為什麼沒有鄧貴大胳臂上的這一刀?
是法醫在屍檢時沒有發現嗎?還是警方的通報漏了?
如果法醫的屍檢連這一刀都沒有看到,那麼這樣的屍檢值得信賴嗎?
如果屍檢的報告有這一刀,警方在5.12.通報中漏掉了,那麼說明發布案件通報的警方就根本沒有能力承辦這個案件。
是誰為鄧貴大補上了這一刀?
這一刀是鄧貴大死後補上去的嗎?
當鄧玉嬌第二次被"推坐"到沙發上時,她起身抽出身上帶的刀子,向鄧貴大刺去。鄧貴大用胳膊遮擋,挨了一刀。隨後鄧玉嬌連著三刀,刀刀刺中鄧貴大的要害部位。時間不會超過5秒鐘。隨後黃德治上來搶奪刀子,胳臂被刺,不敢再靠前,時間也就是1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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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用一把小水果刀,在不超過7秒鐘的時間內,刺死一人,刺傷一人,制止了一起對自己正在實施的強姦犯罪。
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刺死一人,刺傷一人。而且刺中的致命部位在鄧貴大胸部(更確切地說是肺部)以上部位刺中3刀。
如果不是鄧玉嬌被按在沙發上,鄧貴大正在對鄧玉嬌面對面地實施強姦,鄧玉嬌根本不能夠在7秒鐘內
如果鄧玉嬌從沙發上站起了用刀刺向鄧貴大,我不僅要問:
這是鄧玉嬌嗎?
回答如下:
這不是,這是經過特殊訓練的美國FBI和前蘇聯的克格勃!
當著兩個人面對時,一人要想用刀刺傷對方,最容易的部位就是腹部。更何況鄧玉嬌還是從沙發上立起來刺殺鄧貴大。
如果從沙發上起來刺殺,最有效最便捷的第一刀應該是在腹部和肝脾部位。這樣才能夠制止對方的侵害。
等到鄧玉嬌站起來再揮刀,恐怕就不會傷到鄧貴大的頸部、肩部和肺部了。
因此,鄧貴大的頸部、肩部和胸部的傷,沒有任何疑問地是趴在鄧玉嬌身上時被刺的。
二、再看特殊服務到水療服務的變化。
特殊服務在夢幻城裡就是賣淫和嫖娼。
從警方的通報中我們知道,夢幻城是一個向男性提供女性"特殊服務"的地方。
從巴山縣警方的通報中我們瞭解到:女性為男性水療服務,而且房間裡還有一張床。男性赤裸裸地在浴盆裡,年輕貌美的女子赤裸裸地在裡邊為赤裸裸的男子水療。
床是幹什麼的?
床的作用就是為 "特殊服務"服務的,就是年輕貌美的女性在赤裸裸地向男性提供完水療服務後,然後上床提供性服務,就是刑法上的嫖娼和賣淫罪。
從警方的通告中我們知道,該夢幻城還有KTV房間,鄧玉嬌就是那兒的人,是不提供"特殊服務"或是後來改的水療服務的。從這一點我們也可以判斷出"特殊服務"或是後來改的水療服務,就是賣淫。需要"特殊服務"或是後來改的水療服務的人就是嫖客。
所以,就會有了鄧貴大等嫖娼者進入休息室後的憤怒地呵斥:你不提供"特殊服務"來這裡幹什麼?
本案中,鄧貴大等人來夢幻城消費休閑尋求的是"特殊服務" 或是後來改的水療服務,----就是刑法上的嫖娼行為!
鄧玉嬌不是提供"特殊服務" 或是後來改的水療服務的賣淫女性,就不是賣淫女。
但是,鄧貴大一行嫖賊,仍然強行要求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 或是後來改的水療服務。
首先,鄧貴大用一沓錢摔打鄧玉嬌的頭部。
這裡的鄧貴大的一沓錢是什麼意思?請注意前後次序:是在要求"特殊服務" 或是後來改的水療服務被拒絕後甩出的。
鄧貴大掏出錢摔打鄧玉嬌的頭部,不用聽到他說什麼,即使鄧貴大是個啞巴,他的意思誰也明白,就是付錢買鄧玉嬌的性服務。
但是,仍然遭到了鄧玉嬌的拒絕,於是雙方發生了爭執。
這種爭執是什麼?即使用爭執一詞,也掩蓋不了鄧貴大嫖賊們堵住鄧玉嬌不讓鄧玉嬌離開房間的爭執。
鄧玉嬌向左衝,他們擋住左邊;鄧玉嬌向右邊沖,他們擋在右邊。最後乾脆把鄧玉嬌按到沙發上,強行要求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 或是後來改的水療服務----性服務。
5.19日警方的通報把這一"特殊服務"變成了水療服務。
難道變成了水療服務就能夠改變鄧貴大等人的嫖娼犯罪行為嗎?
什麼是水療服務?男的赤裸裸和女的赤裸裸在同一個一個浴盆裡水療,除非接受水療的男性是太監或是性無能,進一步的行動就是女性的性療了。
我想任何一個有能力的男性都不能夠抵擋住這種與貌美女性在同一浴盆裡的水療而不相互發生性行為。
我就做不到!
因此,男性花錢尋求年青女性的水療服務就如同尋求特殊服務一樣,都是嫖娼的行為!
三、再看爭執變成了爭吵。
難道爭執變成了爭吵就能改變鄧貴大等人的嫖娼和強姦的犯罪行為嗎?
路上正常行走的年輕女性,遇到三個強姦犯,要求年輕女性提供"特殊服務"或是到"水療服務"。
年輕女性不從。
於是,三個強姦犯中的一人掏出大把的鈔票不斷地摔打年輕女性的頭部。女性還是不從,於是,這三個強姦犯就把女性逼到牆角上,把年輕女性推坐到地上,欲強姦。年輕女性奮起反抗,形成打鬥場面。當女青年第二次被推坐到地上,強姦犯扑到女青年身上後,女青年摸出水果刀,擊斃強姦犯,擊傷另一強姦犯
女青年正當防衛保護了自己。
難道女青年面對三個強姦犯的攻擊和強姦的勇敢反抗形成的打鬥,也是爭執,也是爭吵?
在這一假設中,我們把人物換成鄧貴大們和鄧玉嬌。把馬路換成"特殊服務"或是 "水療服務"的場所
把牆角換成休息室。
把地上換成沙發。
兩者的性質有什麼差別嗎?
兩者的性質沒有任何差別!
都是強姦與自衛反抗!
鄧玉嬌不提供"特殊服務"或是 "水療服務",鄧貴大等三人追到休息室。掏出錢來要求提供。鄧玉嬌還是不提供,鄧貴大三人硬是把鄧玉嬌"推坐"到沙發上,強行要求鄧貴大提供特殊服務或是水療服務!
難道鄧玉嬌的反抗,鄧玉嬌的逃離就是簡單地與鄧貴大三人的爭執和爭吵嗎?
在強姦犯和被強姦者之間根本就沒有什麼爭執和爭吵一說。
所有的就是要麼被強姦,要麼反抗!
按照警方的通告的意思看,警方把鄧玉嬌的反抗說成爭吵和爭執,其實質就是承認夢幻城向男性提供女性"特殊服務"或是 "水療服務"這一嫖娼賣淫行為的合法性,就是承認鄧貴大三人對鄧玉嬌實施強並且制限制鄧玉嬌人身自由的合法性!
四、案發地有其他人員在場。
這問題就更嚴重了。
在眾目睽睽之下,鄧貴大三人竟然明目張膽地強姦嫖娼,而且還沒有人阻止,沒有人報警。鄧玉嬌正當防衛成功後,竟然沒有人報警,還得鄧玉嬌本人報警。
那麼,夢幻城的問題非常嚴重!
首先就應該將夢幻城的法人拘留!
五、將鄧玉嬌被按到沙發上改成把鄧玉嬌推坐到沙發上,就能改變鄧貴大等人的嫖娼和強姦的犯罪行為嗎?
那麼,我倒要問一問警方,鄧貴大三人把鄧玉嬌兩次推坐到沙發上是什麼意思?
是讓鄧玉嬌在沙發上休息嗎?還是讓鄧玉嬌乖乖地在沙發躺下,任憑他們強暴?
無論有人如何改變文字,玩弄文字遊戲為鄧貴大三人的強姦犯罪開脫,都改變不了鄧貴大三人的嫖娼的犯罪行為;無論有誰如何淡化鄧玉嬌的正當防衛行為,都改變不了鄧貴大三人強姦鄧玉嬌被鄧玉嬌正當防衛中止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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